林叔权律师•点评
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涉转让标的额高达6.5亿元,官司从武汉中院到湖北省高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多轮诉讼,历经几年,由最高院提审才定纷止争。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及法院地域管辖。案件的争议焦点:1、涉案股权转让余款支付方式是否构成违约;2、转让方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有效;3、转让方前期办理股权过户是否逾期违约,是否应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我从公开的裁判文书网找到了两份判决书,全面记录了纠纷产生、争议焦点、法院事实查明、法院认定及法院判决: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2、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一起简单的股权转让,因工商部门在电脑中随意变更,导致当事双方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在过去7年时间里,两家公司为了争夺该球场股权,历经了法院多次审理和裁判,其中还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详情
2017年12月20日,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内,几名高尔夫球爱好者正在练习场挥杆击球,保安和球童像往常一样穿梭于各个场地。如果不注意,外人很难发现这里有什么不同。
实际上,在过去7年时间里,有两个财团,为了争夺该球场股权,已历经了法院多次审理和裁判,其中还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
在这场诉讼中,牵扯到一个名叫柳某强的武汉商人。媒体公开报道称,他卷入湖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周顺明落马案后潜逃国外。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该案并不复杂。由柳某强实际控制的公司,疑花数亿元国有资金收购了高尔夫球场的经营公司后,股权最终转给了与其有关的两家民营企业。
而这一切纷争的源头,竟被指是因工商部门违规操作数据引起的。
并不复杂的股权转让
时间追溯到1993年。这年8月15日,中建集团有限公司(港资企业,下称中建集团)在湖北省注册成立了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高尔夫公司),并于当年在武汉投资建设了华中地区首座18洞国际级标准的高尔夫球场。
球场经营10多年后,开始出现资金危机。经过多方洽谈,2007年9月16日,中建集团与湖北省和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和济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简称《收购协议》),和济公司出资6.5亿元收购高尔夫公司全部股权。
按照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和济公司先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中建集团收款后,一个月内负责将高尔夫公司30%股权转让给和济公司指定公司名下。
刚开始,股权转让十分顺利。《收购协议》签订后第二天,他们先付了2000万元,第三天又支付3000万元,随后再次支付1000万元。
依据约定,和济公司支付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中建集团只需转让高尔夫公司30%股权即可。但中建集团为避免多次审批,一次性将高尔夫公司全部股权进行了转让。
2008年1月9日,高尔夫公司取得武汉市商务局新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年1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东西湖工商局)向其颁发了《企业变更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执照上登记机关为武汉市工商局。
这样一来,高尔夫公司就将35%的股权转让给和济公司指定的湖北三星贸易发展实业总公司(简称三星公司),65%股权转给双方约定的香港瑞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瑞华公司)。
可双方没想到,股权转让很快发生意外。
工商局自行变更股东信息
2008年2月20日,东西湖工商局工作人员在电脑中发现,中建集团股权已被上海市某法院查封,查封期限是2006年12月7日至2008年12月6日。
于是,东西湖工商局自行在电脑中将股权登记,恢复至2008年1月24日变更登记前的股东登记状况。也就是说,三星公司和瑞华公司不再是高尔夫公司的股东。
记者采访得知,东西湖工商局在电脑中撤销了高尔夫公司变更登记后,既没将高尔夫公司新的《营业执照》收回,也没公告新的《营业执照》作废。
此时的和济公司,已先后支付了近1亿元股权转让款,得知股权恢复原始登记后,他们很快向东西湖工商局发出《关于要求贵局依法维护我司合法股权的紧急报告》。
同时,和济公司也以中建集团未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为由,停止支付后续款项,即:2007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3000万元。
但中建集团觉得,高尔夫公司已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转让也已完成,他们无需再做什么,而且按照《收购协议》约定,和济公司如无故拖延60天,中建集团有权解除本合同。
2009年7月16日,中建集团向和济公司去函,要求他们必须在2009年7月22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将解除《收购协议》。对此,和济公司没理会。
2010年3月4日,中建集团将和济公司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北高院)。2011年9月22日,湖北高院判决认定“因和济公司有严重的违约行为,双方签署的《收购协议》因中建集团公司的通知而解除”。
期间还有个细节,中建集团被查封股权2009年12月6日到期后未续封,但直到2010年3月29日,东西湖工商局才在电脑中将股权登记变更至三星公司和瑞华公司名下。
另外,湖北高院判决下达后,和济公司不服,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2012年12月4日,最高院作出“(2011)民四终字第39号”判决(简称最高院39号判决),采信了东西湖工商局电脑中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信息。
最高院认定“中建集团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履行了高尔夫公司30%股权的过户义务,和济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判决双方应继续履行《收购协议》。
见状,中建集团不服申请再审,被最高院裁定驳回。这期间,和济公司提出:如果因工商部门原因造成中建集团未完成合同义务,中建集团可另行救济。
变更答复存疑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对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进行变更时,应得到商务部门批准。
东西湖工商局针对2008年2月20日将股权登记恢复的行为,声称:于2009年12月7日致函武汉市商务局告知了中建集团股权存在冻结情况。
对此,武汉市商务局2014年10月10日在“行风连线”网站就该问题进行答复时称:“我局对2009年12月局机关全部收文记录、金银湖公司档案及股权转让审批主办人进行了查询和了解,未发现有东西湖区工商局致函我局情况以及反映中建集团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到了2017年11月29日,武汉市商务局再次回复中建集团下属公司负责人陈某的信息公开申请时表示,已收到东西湖工商局《关于金银湖公司登记情况的函》,但认为“收到东西湖分局函时,外方股权查封已经解冻”。
陈某觉得,东西湖工商局2008年2月20日在电脑中将股权登记恢复时,并没依程序得到商务部门的批复。
近日,东西湖工商局一负责人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由于这件事过去久远,目前很难说清当初到底发生了什么。但他肯定,该局人员在此事操作上不存在任何问题。
前后矛盾的执行
最高院39号判决生效后,和济公司多次向中建集团发函,要求提供高尔夫公司债权人收款账号等信息,并表示由债权人与中建集团一并到场才能领款。
看到和济公司这个态度,中建集团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向和济公司发函,让其“将最高院39号判决认定的违约金、股权转让款及诉讼费付至湖北高院或最高法院账户,由法院监控以保证资金安全,并由法院将上述款项转交”。
2013年2月20日,和济公司向中建集团发送《通知》称:“已将履行《股权收购协议书》及附件一和最高院39号判决的6.18亿元资金汇入湖北高院。”
中建集团董事长李某延表示,收到和济公司《通知》后,他们马上派人和湖北高院联系,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和济公司支付给中建集团公司的任何款项。
就这样,最高院39号判决生效半年后,中建集团仍没收到相关款项,他们便于2013年6月5日向和济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见状,和济公司随之起诉。
2014年5月9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武汉中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03号”判决(简称武汉中院00003号判决),认定和济公司按照中建集团指定的账户支付了股权转让余款,判令《收购协议》继续履行。
中建集团则不服,又将该案上诉到湖北高院。湖北高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鄂民四终字第00134号”判决(简称湖北高院00134号判决),认定湖北高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无转交股权转让款的职责。
湖北高院还认为,和济公司属于没有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并撤销了武汉中院00003号部分判决结果。
随后,中建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最高院39号判决,要求和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共计1.08亿元,湖北高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此案。
中建集团申请强制执行时,按照和济公司的付款《通知》,提供了其存放在湖北高院民生银行账户6.18亿元的执行资产线索,但没得到回应。
2015年 2月 4日,中建集团又向湖北高院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将和济公司存放在法院账户的资金直接扣划作为执行款项。
但湖北高院仍坚持无和济公司支付给中建集团的任何款项,并于2015年3月13日下达执行裁定,将最高院39号判决指定到武汉中院执行。
2015年10月19日,武汉中院就此下达执行裁定,以和济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最高院39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中建集团公司仍不服,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再次提供和济公司存放在湖北高院民生银行账户的6.18亿元执行资产线索。
但武汉中院仍以“和济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驳回中建集团公司执行异议。
另外,和济公司不服湖北高院00134号判决提出再审申请后,最高院于2016年12月27日做出“(2015)提字第188号”再审判决(下称最高院188号判决),撤销了湖北高院的判决,维持了武汉中院00003号判决。
李某延说,武汉中院一直认为,和济公司在湖北高院账户中的资金并不存在,可在2017年10月11日上午,该院一名孙姓法官给他打电话,声称湖北高院将和济公司的6.18亿元汇款转到了中院,要求他去办理领款手续。
李某延提出口头通知不行,要求中院下达书面通知,“可这么长时间过去了,武汉中院再无下文。”
“我们申请执行最高院第39号判决时,提供了和济公司在湖北高院账户有资金的财产线索,武汉中院为什么先后作出3份执行裁定,均认定和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李某延至今不解。
需要指出,中建集团与和济公司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还引起了3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中建集团要求对最高院188号判决进行检察监督的申请。但目前还没有结果。
未了的事宜
2017年9月21日,武汉中院向武汉市工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高尔夫公司65%的股权由瑞华公司强制执行给兴成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兴成公司)。
兴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3日,注册资金1港元,登记地址为香港上环文咸东街50号宝恒商业中心4楼403室,唯一的公司董事为柳某强的女儿柳某恩。
2017年11月15日,经武汉中院强制执行后,高尔夫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三星公司35%、兴成公司65%。最终,曾声称对“高尔夫公司的股权投资实为国有资产”的股权,全部转到这两家民营公司。
和济公司、三星公司、兴成公司联名在金银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多个地方张贴《严正声明》,称中建集团等不履行最高院188号判决,将高尔夫公司的公章等全部作废,并同时免去了原有的管理层。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