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叔权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一纸通告而引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15年4月14日发出通告,责令上海国际高尔夫乡村俱乐部于2015年5月31日前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予以拆除。被告就此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注:公开信息中未查到相关行政诉讼文书,诉讼结果不明)。被告并以此在本案民事诉讼中抗辩: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正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本次球场拆除行为逐步对被告作出补偿,包括会员权利的补偿,只是尚未确定补偿方案。
本案已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退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注点:
1、被告的抗辩主张与原告的诉请属于两种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强制(赔偿)法律关系。
2、原告的会员资格不能以被告企业营业期限为限,且被告的会则中对退还会费、保证金的规定也未提及需要按使用年限折算。因此,入会费和保证金均应全额退还,被告主张应按使用年限进行折算的意见没有获得法院的采纳。
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8民初1096号
原告:蔡某某。
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返还高尔夫球会员证购买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195,000元,其中包括转让服务费3万元、入会费和保证金165,000元;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停止提供服务起至今以会员证市场价为计算标准的利息损失。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以19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被告停止高尔夫球打球服务之日起即2016年3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增加诉请: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解除,解除之日为被告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经转让在被告处购买高尔夫球会员证,支付会员转让费165,000元、会员转让服务费3万元,共计195,000元。此后被告为原告提供高尔夫球场场所及打球服务,原告享受优惠打球等会员权利,原告每年按被告要求支付会员年会费。2016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不再继续提供打球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本案会员资格无年限限制,为永久性会员。起诉之前,原告未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还可继续履行。被告系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证照齐全,但国家政策的调整下,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球场遭到拆除,被告对暂时不能履行合同不应承担任何过错及违约责任。被告已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告能取得行政诉讼的胜诉判决,球场可恢复经营,合同不应解除。虽然目前球场暂时无法提供服务,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正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本次球场拆除行为逐步对被告作出补偿,包括会员权利的补偿,只是尚未确定补偿方案。待补偿方案确定后,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直接向原告补偿能更好保护原告权益。即使合同解除,需返还原告费用,原告也未提供付款凭证,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告并非直接从被告处购买会员资格,而是从案外人处购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和案外人达成合意的转让金额不约束被告,要求被告退还交付案外人的转让金额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原告主张金额中包括会籍转让费,系被告完成相关手续的对价,原告取得了会员资格,再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不符合会则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即便被告应返还金额也应按照系争会员资格已享受年数和被告的经营期限之比予以折算。被告收取原始会员的入会费和保证金一共为20,000元美金,故即使退还,也应以收取的所有款项为限,但本案原始材料遗失,无法提供原始会员的入会资料。原告尚欠2,000元年会费未缴纳,故退还时应按照被告收到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之日的汇率折算成美金予以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收取原告蔡某某3万元转让服务费,原告于2009年12月取得被告《会员资格证书》,会员证号为RIA077,会员类别为"ResidentIndividualA",证书上载明原告已是被告正式会员,享受该类会员一切权利和优惠,会员申请退会经公司同意,可要求归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包括所收到的分期支付的保证金。被告制定的"俱乐部会则"规定:申请入会者必须从得到公司入会承诺书之日后的一定时期内支付应交的入会费、全部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会员资格证书在金额全部支付后发放,入会申请书、承诺书、入会费及保证金的交纳、申请转让会员证及要求归还保证金等手续应向公司或公司正式指定的代理人办理;俱乐部正式开业后,在某一类会员人数额满及待补名单建立后,一旦会员申请退会手续办理完毕,公司可归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包括所收到的分期支付的保证金;任何会员都可以把其会员资格证书转让给待补人员中被批准的申请者,俱乐部将收取转让手续费。原告所持会员卡会员资格无年限限制,原告未缴纳年费2,000元。
2015年4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向被告发出《责令拆除决定书》,要求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球场拆除。2015年被告就此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目前尚未结案。球场于2016年3月19日被拆除,被告送达原告停止服务通知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会员资格证书、会员会则、转让服务费发票、银行明细账单,被告提供的网页截图、现场照片、行政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网站网页截图、会员会则、入会批准书、原告2015年打球记录和订单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当事人存在以下争议及本院意见:
一、原、被告间的服务合同应否解除
原告认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要求解除。
被告认为,被告已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胜诉球场可恢复经营,不应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的球场自2016年3月19日开始正式停业,被告向原告发出无法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导致原告无法享受打球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起诉状中未列明要求解除合同,庭前也无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故本院以庭审当日解除合同之意思表示送达被告为合同解除日。
二、被告应退还之费用
原告认为,其通过中间人从案外人处2让会员证,支付案外人165,000元转让费、支付被告3万元转让服务费,均应退还原告。为此,原告提供支付165,000元的银行明细账单及3万元的某让服务费发票。
被告对银行明细账单和发票真实性无异议。根据会员会则,原告有权收取转让手续费。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支付给案外人的钱款无法约束被告。原告从原始会员处2让会员卡,而被告收取原始会员入会费和保证金共为20,000元美金。被告对其收取的原始会员费用未能举证。
原告认为2万元美金不合理,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项。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原告丧失了会员资格,被告应退还相应的费用。原告受让他人会员卡,除非原、被告另有约定,原告应接受被告就该卡确定的原权利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交付案外人的某让金额,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退还收取的原始会员的相关费用。原告作为会员需交纳年费,在接受服务时仍需要支付服务费,故入会费系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并非会员接受服务的对价;而被告会员资格证书及会则均规定会员退会时被告应归还保证金。因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入会费和保证金。原告作为受让会员卡的会员并不清楚受让会员的原始交易价格,被告应举证证实其收取的原始会员的入会费及保证金金额。被告主张原始会员入会费和保证金共为20,000元美金,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对此又不予确认,致使本院无法判断被告实际收取的金额。结合高尔夫球场服务的特点及参照同地区高尔夫球场入会费用缴纳情况,并扣除原告欠付的年费综合考量,酌定本案被告应返还原告16万元。
企业营业期限到期后可以延续,不能按营业期限确定会员资格年限。原、被告对于会员资格的年限并无约定,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告知原告会员资格存在年限,故会员资格年限应视为永久年限,被告的会则中对退还保证金的规定也未提及需要按使用年限折算,因此入会费和保证金均应全额退还,被告主张应按使用年限进行折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作为受让会员,支付给被告的会员转让手续费系被告完成相关手续的对价,原告取得了会员资格,再要求被告退还3万元服务费的主张不符合会则规定,于法亦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如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为合同解除时被告未能及时退还入会费、保证金而产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综上,原告缴纳相关费用后成为被告会员,被告应按约提供相应服务。被告球场拆除后无法按约向原告提供服务,被告因此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蔡某某16万元;
三、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某某利息损失(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350元,被告上海国际高尔夫球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爱企查
责令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