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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高尔夫诉讼与法律事件(13):林某某与海峡高尔夫俱乐部(长乐)有限公司、海峡陆上健身俱乐部(长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 | 作者:律媒社区 | 发布时间: 2023-11-06 | 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叔权律师•点评

本案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海峡高尔夫公司因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收相应犯罪所得。海峡高尔夫公司非法转让给他人的土地上所建多幢别墅均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后续均已被强制拆除。

本案原告林某某主张曾在海峡高尔夫公司的土地上出资建造房屋而要求海峡高尔夫公司等按承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不能提供《合作经营合同》、《拆除意见》、《承诺书》)为由判原告败诉。然而,因原告建房的基础法律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已被法院判定违法,即便是原告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告的官司也是输定的!因为,林某某与海峡高尔夫公司的约定因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

 

 

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20)闽0112民初356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海峡高尔夫俱乐部(长乐)有限公司。

被告:海峡陆上健身俱乐部(长乐)有限公司。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海峡高尔夫俱乐部(长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高尔夫公司”)、海峡陆上健身俱乐部(长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上健身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峡高尔夫公司向其支付房屋被拆赔偿款3017000元;2.判令陆上健身公司对海峡高尔夫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6日,原告委托长乐企业家代表与海峡高尔夫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由海峡高尔夫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长乐企业家作为投资方,起盖79幢别墅式建筑及一栋会所等,作为球场的配套设施,供海峡高尔夫公司经营使用,并约定利润四六分成。原告据此投资了一幢别墅。因海峡高尔夫公司未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该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后被强制拆除。经与二被告交涉,海峡高尔夫公司同意按每平方米7000元价格给对原告进行经济补偿,陆上健身公司作为海峡高尔夫公司的关联企业亦出具《承诺书》,为之承担连带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均未履行还款或保证义务。

 

海峡高尔夫公司、陆上健身公司答辩称,1.原告无证据证明其系本案纠纷当事人。根据原告提供的《海峡高尔夫俱乐部(长乐)有限公司关于房屋被拆除的意见》(以下简称“《拆除意见》”)内容可知,出具该意见针对的对象为与海峡高尔夫公司签订相应《合作建房合同》的人员,而原告并未提供其本人与海峡高尔夫公司签订的相应合同。尽管在《拆除意见》附件赔偿一览表中附有人员名单,但该名单并无具体信息,无法体现基本人员信息,原告无法证明其系该名单内所列赔偿对象。2.案涉土地的土地转让行为系无效的,由此签订的一切协议均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生效刑事判决,案涉《合作经营合同》等均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拆除意见》作为从合同,自然也无效。3.《拆除意见》是无效合同,其约定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更不存在侵权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原告据以主张赔偿的《合作经营合同》、《拆除意见》、《承诺书》等证据,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原件以供核对,其真实性无法查验,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至2011年间,海峡高尔夫公司变相通过合作、转让或出租等方式以每亩收取人民币5万到14万不等的价格,将国有划拨土地非法转让。2016年间,海峡高尔夫公司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收相应犯罪所得。海峡高尔夫公司非法转让给他人的土地上所建多幢别墅均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后续均已被强制拆除。

 

2020年1月,林某某持《合作经营合同》复印件主张曾在海峡高尔夫公司的土地上出资建造房屋,并持《拆除意见》、《承诺书》复印件主张海峡高尔夫公司、陆上健身公司已承诺承担赔偿责任但拒绝履行而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林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原件予以核对,相应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936元,由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   长    陈 金 福

   判   员    郑 文 均

人民陪审员    林 宝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记   员    吴 琳 慧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闽01民终3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峡高尔夫俱乐部(长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峡陆上健身俱乐部(长乐)有限公司。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海峡高尔夫俱乐部(长乐)有限公司、海峡陆上健身俱乐部(长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某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雅典

员 庄彩虹

员 林 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建彪

员 方 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