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叔权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成立娱乐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认定,被告高尔夫球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于2016年停业,无法继续向原告提供服务,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会员章程及权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
本案中原被告对被告违约的事实、合同解除、退费都没有异议。双方有异议的是退费金额的计算。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要求退还的会费87438元符合客观实际,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尔夫球场被铲前
▲高尔夫球场被铲后
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5民初13244号
原告:凌某某。
被告: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
诉讼记录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以下简称:京城高尔夫)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万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宣俊和严苓,被告京城高尔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帅和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凌万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我与京城高尔夫之间的《会籍章程及权益书》;2.判令京城高尔夫退还我交纳的个人会籍费87438元(按1996年5月的汇率计算的);3.判令京城高尔夫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我通过受让方式成为京城高尔夫的个人会员,并与京城高尔夫签订《入会合同》和《会籍章程及权益书》,我依约享有京城高尔夫球场及会所等设施。但自2015年11月开始,京城高尔夫的球场被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处于停止营业状态,无法向我提供服务。2016年2月,京城高尔夫被拆除清退。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
京城高尔夫辩称:我单位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全额退还会籍费。我单位基于章程约定提供相应会员服务,凌万马作为会员可以享受到相比于其他非会员更为优惠的消费价格。根据章程,我单位会籍终止的情况包括"球场及会所所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因此本案娱乐服务合同最长期限亦为该土地使用权期限。我单位联营期限自1992年至2062年。根据会籍合同,会员每年应付年费。现凌万马拖欠年费6000元,服务总长度是793个月,他交纳的入会费16000美元,减去已经履行的费用,我们算出来是11238美元,按照返还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扣减应付未付年费6000元后为我单位应向凌万马返还的会籍费。综上,我单位要求判令调减会籍费数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8年11月1日,凌万马从邓祖宪处受让成为京城高尔夫的个人会员,于2008年11月1日向京城高尔夫申请入会,并与京城高尔夫(甲方)签署《入会合同》、《会员章程及权益》,《会员章程及权益》载明:会员可享用18洞标准高尔夫球场、会所配套设施及练习场设施;会员在享用本俱乐部的其它服务时享有优惠待遇;会员可通过申请,并缴纳附属卡之入会费,其合法配偶及年龄介于12-18岁子女可获得附属卡,享受会员待遇;会员可每日携带不超过七名嘉宾进入球会享受球场设施;会员应根据本球会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入会费、会员年费,不得拖欠;会籍终止的情形之一是球场及会所所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有延续);会员均按年交付会籍年费。前述合同签订后,京城高尔夫向凌万马提供了会员服务,并按照约定提供了优惠待遇。因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高尔夫球场进行各项清理整治措施,涉案高尔夫球场于2016年退出经营。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邓祖宪于1996年5月向京城高尔夫支付会籍费16000美元,会员起算时间为1996年5月,终止时间为2062年5月,实际使用至2015年12月,双方均认可凌万马尚有6000元年费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凌万马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京城高尔夫会员资格,与京城高尔夫签订的《入会合同》和《会员章程及权益》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构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京城高尔夫应按照约定为凌万马提供服务。现高尔夫球场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京城高尔夫无法继续向凌万马提供服务,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凌万马要求解除《会员章程及权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凌万马要求退还入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考虑到凌万马成为会员后,在消费时已享受了相应优惠且未交纳相关会员年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要求退还的会费87438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解除凌万马与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
二、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凌万马入会费874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元,由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员 刘 青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佳佳
书 记 员 赵立华
判决书来源:爱企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