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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高尔夫诉讼与法律事件(33):高尔夫服务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案
来源: | 作者:律媒社区 | 发布时间: 2023-11-07 | 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叔权律师•点评

三个案例属于高尔夫服务企业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

 

卓路文化公司是成立于2004年8月11日,以各企业高尔夫解决方案、高尔夫球场和练习场预定、高尔夫培训、高尔夫赛事、高尔夫球具及配件销售、高尔夫旅游度假、高尔夫沙龙、企业高尔夫培训等为主营业务,是中国较早提供专业高尔夫服务的公司。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均为其关联公司,各有不同的经营资质,提供各类高尔夫服务。而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是一家整合全国体育场馆及各类体育资源的体育运动服务型企业,主要经营或服务范围是为金融、地产、通信、医疗等各行业领域的企业提供运动服务解决方案、赛事活动组织以及体育培训等多元化的综合体育服务,在2013年以前主要从事网球体育运动服务及企业赛事服务,不涉及高尔夫预定中介服务。

 

2018年至2020年,北京新赛点公司起诉卓路公司、禧乐峰旅游公司、卓路体育文化公司,称其共同经营的中国高尔夫网(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有19项宣传内容虚假宣传,破坏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经历了两审终审,最终认定新赛点公司列出的卓路文化三公司在其网站中有5项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由卓路文化三公司向新赛点进行了赔偿。

 

然而,到了2021年,卓路文化三公司又以虚假宣传纠纷将新赛点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它们诉称自2013年开始新赛点公司以通过侵害卓路文化三公司商业秘密的方式进入高尔夫中介服务行业。2019年5月,卓路文化三公司发现,新赛点所经营的网站及公众号上发布有大量虚假宣传信息,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投标文件中有虚假宣传行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媒体上也进行了虚假宣传。在诉讼中,卓路文化三公司列举了新赛点包括所经营的网站、公众号、以及招标文件中共计114项涉及虚假宣传的行为。最后,法院认定在卓路文化三公司罗列的有43项宣传行为可能不正当提升被告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使被告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特别是与其具有重叠市场竞争利益的三原告的利益,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认定新赛点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两诉三审中主要争议点:公司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其商品是否合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法《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但是,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被法院评价为虚假宣传的宣传一般有‘’全国最大”、“国内最大”、“连续八年市场占有率第一”、“国内首家”、“日订单近万”、“服务千万用户”等用语。如均未对其所宣传的来源以及出处、未对其大幅度超过同行业其他竞争主体的客观情况进行有效举证,均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作虚假宣传。高尔夫运动目前在国内并非全民普及性运动,公众消费者对相关高尔夫服务企业的认知也不高,诸如“最大”、“遥遥领先”的宣传词汇就必然会误导消费者、损害行业竞争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案中法院认定的违法宣传行为不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合法宣传行为,从而进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虚假宣传评价中,最终被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予以否定。

从本专题案例可知,法院论证了虚假宣传行为会给相关公众造成错误的认知,侵权人会因此获得竞争优势,损害同行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在案件中原告都未举证该虚假宣传给其造成了何种针对性的、特定的损害,法院仍坚持认为被侵权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必然属于被侵权人之一,因此侵权人实施的行为会损害特定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

 

案例一: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京73民终2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路文化公司)、上诉人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路体育公司)、上诉人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乐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点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6540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禧乐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新赛点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新赛点公司和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动机为商业报复。二、涉案宣传行为是三上诉人如实展现业务水平和状况,宣传用语有事实基础和依据,不构成虚假宣传。三、涉案宣传不会使得相关消费者对新赛点公司产生负面评价,新赛点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宣传而遭受了何种损失,故三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新赛点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禧乐峰公司的上诉意见。我公司与三上诉人公司系同行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三上诉人的宣传内容并不客观真实,误导了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新赛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禧乐峰公司立即将19个虚假宣传内容从其共同经营的中国高尔夫网(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删除;2.判令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禧乐峰公司在中国高尔夫网以及新浪网、腾讯网、搜狐网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3.判令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禧乐峰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4.判令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禧乐峰公司赔偿我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诉讼保全担保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新赛点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尔夫中介服务等,其运营的百动网(网址:www.bestdo.com)发布了对百动高尔夫会员的介绍。卓路文化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高尔夫预定项目等。卓路体育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曾用名北京禧乐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组织体育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项目咨询、体育场馆经营、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尔夫预定项目等。禧乐峰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3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体育信息咨询、高尔夫预定项目等。中国高尔夫网网站(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由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禧乐峰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共同经营,主要发布的内容为宣传三被告、发布高尔夫教学视频、提供高尔夫场地预订服务。

 

中国高尔夫网中发布有涉案19条内容。其中,被诉为使用绝对化用语“最早”“唯一”“最受推崇”“最大”“最高”“最为长久和丰富”“顶级”“最佳”的共11条,包括:序号1.“中国高尔夫网是中国最早成立的高尔夫增值服务提供商之一”;序号2.“成立至今,已经发展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平面和网络媒体平台,并具有多年高尔夫市场推广经验和稳定而大量高端客户资源的专业高尔夫增值服务企业”;序号3.“中国高尔夫网是国内最受推崇的高尔夫增值服务品牌”;序号5.“中国高尔夫网成为国内唯一能与高端高尔夫球场独家签约公司”;序号8.“2003年,已拥有中国最大的高尔夫会员俱乐部”;序号10.“延续了中国年度订场量的最高纪录”;序号11.“拥有中国高尔夫市场从最初萌芽阶段到现今快速发展阶段最为长久和丰富的高尔夫服务经验,同时拥有稳定而庞大的高端客户资源和行业内资源及专业的服务口碑”;序号14.“大卫·利百特,世界知名的顶级教练,教过的知名弟子包括顶级球员尼克·费度、恩尼·艾斯、朴世莉、魏圣美,美国《高尔夫文摘》评出的世界顶级教练排名第二”;序号15.“迈克·亚当斯,2007年位列高尔夫文摘评出的100名顶级教练”;序号17.“吉姆·迈克林,位列美国《高尔夫文摘》评选的世界五位顶级教练之一”;序号18.“瑞克·史密斯,位列美国《高尔夫文摘》评选的世界五位顶级教练之一”;序号19.“盖瑞·瓦尔林,1986年当选美国PGA‘年度最佳教练’”。被诉使用了数据、统计资料但未表明出处的有7条,包括:序号3.“中国高尔夫网的有效注册用户超过10万人,根据ALEXA统计数据,日均IP访问量1.8万,日均PageView浏览量30万”;序号4.“《21G0LF财智》杂志是国内第一本以高尔夫为主的DM杂志”;序号5.“至今为止,中国高尔夫网已经在全球拥有签约球场200余家,并与北京龙熙温泉高尔夫俱乐部、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鸿禧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北京万柳高尔夫国际俱乐部等4家知名球场签订了独家订场服务协议”;序号6.“目前,已拥有VIP会员20000余名;序号9.“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成功搭建了每天可承接6000场次预定的呼叫中心”;序号12.“1998年至2004年作为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的独家会籍代理商,连续三年占据北京总计20多个球场年会籍总销售量的50%以上,该记录保持至今”;序号13.“良好的信用使80%的预定业务实现了‘代收代付’”。

 

另外,新赛点公司主张所有被诉的内容都是无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针对序号14至19的内容,还会误导相关公众误认为宣传的教练与三被告之间有合作关系。

 

为证明三被告并非与北京万柳高尔夫国际俱乐部签订独家订场服务协议,新赛点公司提交的其与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显示,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新赛点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为该公司经营球场的动态、活动等内容进行推介、宣传。除此以外,新赛点公司并未就其指控的三被告其他18项内容系虚假宣传举证。

 

三被告针对上述被诉的19条信息,分别提交了下列证据:

 

针对序号1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国际域名注册证书,显示域名为21golf.net和21golf.com的注册人均为卓路文化公司,注册时间分别为2000年6月6日和2002年4月28日。三被告称,该网站的确成立于1999年,只是2000年才予以注册。

 

针对序号2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其主办的《21golf财智》杂志和商业赛事举办活动照片,包括2006年资本圈高尔夫精英邀请赛、2004年VOLVO精英杯邀请赛等。

 

针对序号3、6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中国高尔夫网后台管理系统数据,显示该网站在广东省即有约11万在线会员。三被告表示,所有银行客户都是涉案网站的VIP会员,故在全国VIP会员超过2万名。

 

针对序号5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与218家球场的合作协议,以及与北京鸿禧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独家协议、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独家协议、广州宜高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独家协议。

 

针对序号7、13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2005年至2018年期间,三被告与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签订的高尔夫服务合作协议,包括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国航、兴业银行、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花旗银行等机构建立业务联系的证据。

 

针对序号9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朝向白皮书中国高尔夫行业报告(2009年度),该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有348家球场,相比2008年,增长率11.5%。三被告据此测算出2007年全国约有250家球场,而三被告截至一审庭审时,已与218家球场签订了合作协议,故其确实达到了与80%球场签约。但三被告提交的218家球场合作协议的有效期或签署日期均为2009年至今。卓路文化公司提交的其于2008年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维协议书显示,新赛点公司企业级呼叫中心系统包括模拟外线、16座席、16录音、4路IVR,以此证明其搭建了每天可承接6000场次预定的呼叫中心。

 

针对序号12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2001年至2015年期间获得的荣誉及其客户广发银行2013年8至10月的供应商绩效考核报告,该组证据显示,禧乐峰公司荣获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2015年华北地区最佳合作伙伴奖,中国高尔夫网2001年、2002年、2003年均荣获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颁发的年度特别贡献奖,卓路文化公司客户广发银行在2013年8至10月供应商绩效考核报告中均将其评为A级。

 

针对序号14至19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使用协议显示,高尔夫教学视频《Ericchun’sWorldGreatTeacherI》《Ericchun’sPGAGolf》的著作权人姜珍淑将该套视频在中国大陆区域的教学活动授权给卓路文化公司。吉姆·迈克林、迈克·本特、大卫·利百特均为该视频的教练,百度百科称大卫·利伯特曾被美国《高尔夫文摘》评为世界第一高球教练及世界第15名最有影响力的高尔夫人物,是世界公认的最伟大的高球教练。网络报道迈克·本特于2007年被美国《高尔夫文摘》评选的美国前十的高尔夫球教练。三被告还提交了《高尔夫文摘》、维基百科等网站对大卫·利伯特、迈克·亚当斯、迈克·本特、吉姆·迈克林、瑞克·史密斯、盖瑞·瓦尔林的宣传报道并进行了翻译,与涉案网站宣传的内容并无出入。

 

针对序号4、8、10、11,三被告未提交证据。

 

截至一审庭审时,三被告被诉的第1、9、12-19项内容仍未从涉案网站删除。

 

新赛点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公证费3256元、律师费15万元、保全担保金500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发票复印件,但在本案中仅主张合理费用10万元。

 

经询,新赛点公司没有因三被告涉案行为所受到实际损失或三被告因涉案行为获得利益的证据,但表示三被告行为将会影响普通消费者选择,导致此消彼长的经营结果,要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另查一,双方当事人确认,全国约有5家从事高尔夫服务的公司。除新赛点公司和三被告外,分别为成立于2011年9月13日的湖南体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4日的佰嘉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成立于2004年4月1日的深圳市铁马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

 

另查二,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38761号判决书中载明,新赛点公司经营范围为体育运动项目,三被告经营范围也包括体育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运动项目、体育信息咨询等。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区块链取证证据、发票、合同、域名证书、奖杯、照片、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杂志、判决书、网页打印件、翻译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争议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新赛点公司是否适格原告的问题;二、三被告发布的宣传信息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三、三被告是否应就涉案被诉虚假宣传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新赛点公司是否适格原告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的行为违背了该条规定的竞争原则,即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的经营者受到损害,但只要侵权人、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具体的,且被控侵权行为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该行为即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可能性,侵权人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则任何可能受损害的不特定经营者原则上都可以主张权利。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新赛点公司和三被告均为从事高尔夫相关体育活动预订服务的经营者,二者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三被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削弱作为同业经营者的新赛点公司的竞争优势,使其竞争优势被利用或削弱,或不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并因此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因此,新赛点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三被告发布的宣传信息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

 

商业宣传是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形象,帮助经营者增加销量、促进市场竞争。真实和实事求是的宣传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主要原则之一,禁止欺骗和引人误解是公平竞争观念的应有之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达到所涉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程度。单纯的宣传内容不真实,但不引人误解的,或者夸张的自我吹嘘,正常消费者能正确理解其含义的,均不符合“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要件,仍属于法律应容忍或无需调整的范畴;即使宣传内容非虚假事实,但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让人产生错误联想,或其他方式引人误解的,应当予以禁止;是否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后果,还要考虑该宣传行为是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如对购买决策无实质影响的,不宜认定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商业宣传包括商业广告,但二者区别在于,广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进行,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和形式进行宣传;在营业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会等形式,均属于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立法目的和规制行为均有区别,前者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则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即使某一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也不应直接认定为虚假宣传,而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下,从该行为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是否真实客观、是否会引入误解的角度考量。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本案中被诉的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进行认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法律并未就虚假宣传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特别规定,故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应当符合程序法对当事人举证义务的要求和司法对利益平衡的考量,取决于待裁决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结构,积极条件由主张有权利一方承担确认责任,消极条件由其相对人承担确认责任。特别是在主要宣传内容属实,仅部分内容无法证明客观真实时,必须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

 

针对序号1“中国高尔夫网,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高尔夫增值服务提供商之一”,三被告提交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显示涉案网站域名注册人为卓路文化公司,注册时间为2000年6月6日,虽与三被告宣称的“1999年”有差异,但网站成立时间是1999年还是2000年,对相关公众选择决策并无实质性影响,对该宣传不宜按虚假宣传处理。在案证据可以看出,三被告确系中国较早成立的高尔夫服务提供商,其使用“最早……之一”的宣传语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针对序号2“成立至今,已经发展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平面和网络媒体平台,并具有多年高尔夫市场推广经验和稳定而大量高端客户资源的专业高尔夫增值服务企业”,三被告提交了其主办的《21golf财智》杂志,结合其运营涉案网站的事实,可以看出三被告拥有“平面和网络媒体平台”;根据三被告提交的历年商业赛事举办活动的情况及在案其他证据,可以看出其具有“多年高尔夫市场推广经营和稳定高端客户资源”。如前所述,是否虚假宣传的认定,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相关内容涉及的事实距离新赛点公司更近且其具备举证能力时,举证责任应由新赛点公司承担。关于三被告使用了“唯一”的表述,要求三被告举证证明另外4家从事类似业务的主体没有“平面和网络媒体平台”、不具有“多年高尔夫市场推广经验和高端客户资源”等消极事实不合常理,相反,对于新赛点公司而言,证明其或者其他经营者也符合上述条件更加符合证明责任的分配。在三被告已尽力举证其经营状况符合上述条件,新赛点公司又未能提出任何反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三被告在此处使用“唯一”用语系虚假宣传。

 

针对序号3“中国高尔夫网的有效注册用户超过10万人,根据ALEXA统计数据,日均IP访问量1.8万,日均PageView浏览量30万,是国内最受推崇的高尔夫增值服务品牌”、序号6“目前,已拥有VIP会员20000余名”,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宣传内容的解释,并非逐字做文义的剖析,而应以该宣传内容整体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否会造成误解为标准。经营者利用广告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时,一般消费者对其只会留下一个大概、模糊的印象,而很少就广告的每个细节进行分析,所以不能拘泥于宣传手法的若干细节,而应关注该宣传在整体上给消费者以何种印象和感知。就本案而言,这一段内容给消费者留下的整体印象和感知为三被告经营的网站用户多、访问量大,结合中国高尔夫网后台管理系统数据显示涉案网站在广东省即有约11万在线会员,以及三被告拥有大量银行客户的情况,故其宣传的内容并非虚伪陈述,其声称的“最受推崇”也仅是对用户主观感受的描述,虽有不当,但根据相关公众对于此类宣传的分辨能力来看,尚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针对序号4“《21GOLF财智》杂志是国内第一本以高尔夫为主的DM杂志”、序号13“良好的信用使80%的预定业务实现了‘代收代付’”,三被告未举证证明《21GOLF财智》杂志是国内“第一本”高尔夫免费赠阅杂志以及“80%业务实现了代收代付”,其使用该表述没有事实依据,确有不当。但如前所述,构成虚假宣传应当考虑该宣传内容是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企业办的免费杂志是否第一本、有多大比例的业务实现了代收代付,不会对消费者是否选择购买三被告的服务产生实质影响,故上述内容不宜认定虚假宣传。

 

针对序号5“至今为止,中国高尔夫网已经在全球拥有签约球场200余家,并与北京龙熙温泉高尔夫俱乐部、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鸿禧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北京万柳高尔夫国际俱乐部等4家知名球场签订了独家订场服务协议,成为国内唯一能与高端高尔夫球场独家签约公司”,三被告提交了与218家球场的合作协议,以及与北京鸿禧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独家协议、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独家协议、广州宜高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独家协议,可以证明其宣传的“在全球拥有签约球场200余家”“并与4家知名球场签订了独家订场服务协议”。新赛点公司提交的与北京万柳高尔夫国际俱乐部的协议为合作协议,并非独家协议,且双方合作内容系新赛点公司在其网站为合作方进行宣传,无法构成有效反证。故三被告宣传的内容有客观依据,不构成虚假宣传。

 

针对序号7“中国高尔夫网成为了业界公认的行业翘楚”,三被告提交了2005年至2018年期间,其与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签订的高尔夫服务合作协议,可看出三被告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得知三被告在其经营的行业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使用主观的“行业翘楚”进行自我评价,不足以引人误解。

 

针对序号8“2003年,已拥有中国最大的高尔夫会员俱乐部”、序号10“延续了中国年度订场量的最高记录”、序号12“1998年-2004年作为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的独家会籍代理商,连续三年占据北京总计20多个球场年会籍总销售量的50%以上,该记录保持至今”等内容,三被告未举证证明相关事实,俱乐部拥有高尔夫会员的多少、订场数量、会籍总销量情况也确实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经营规模、服务质量的判断,最终影响其消费行为。该没有事实依据的宣传确有可能不正当提升三被告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特别是与之具有相同市场的新赛点公司,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故上述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

针对序号9“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成功搭建了每天可承接6000场次预定的呼叫中心”,三被告主张按朝向白皮书可以推测出2007年中国高尔夫球场约250家,并提交了其与218家球场签订的合作协议,但合作协议的有效期或签署日期均为2009年至今,故该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2007年时三被告已完成了全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该宣传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卓路文化公司于2008年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维协议书显示,卓路文化公司企业级呼叫中心系统包括模拟外线、16座席、16录音、4路IVR,按通常每座席每通电话的时间测算,其声称呼叫中心可承接6000场次预定并非无客观依据。

 

针对序号11“拥有中国高尔夫市场从最初萌芽阶段到现今快速发展阶段最为长久和丰富的高尔夫服务经验,同时拥有稳定而庞大的高端客户资源和行业内资源及专业的服务口碑”,在案证据能证明三被告确实为较早成立的高尔夫服务企业,也拥有较为丰富的服务经验,但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已达到“最长久”“最丰富”的最高级别的程度,故该宣传内容具有不正当之处,构成虚假宣传。

 

针对序号14至19被控侵权内容,该组宣传内容均为对国外高尔夫球手和教练的个人荣誉介绍,三被告提交的《高尔夫文摘》、维基百科网站的宣传报道,与涉案网站报道的内容并无较大出入。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使用协议可知,高尔夫教学视频《ericchun’sworldgreatteacheri》《ericchun’sPGAgolf》的著作权人姜珍淑将该套视频在中国大陆区域的教学活动授权给卓路文化公司,网站上宣传的吉姆·迈克林、迈克·本特、大卫·利百特均为该视频的教练,三被告也在实际提供高尔夫教学视频的服务,因此,三被告与上述教练和球手并非毫无关系,其在网站上宣传有其合理之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案中,三被告被诉侵权的第2、4、5、8、10、11处,使用了“国内唯一”“国内第一”“中国最大”“最高”“最为长久和丰富”等修饰词,即使部分使用行为并未构成虚假宣传,也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禁止使用。

 

综上,三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上宣传的序号为8-12的内容无事实依据,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相关公众,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三被告应就涉案被诉虚假宣传行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关于停止侵权的主张,新赛点公司认可除序号1、9、12-19外,其余被控侵权的宣传行为已经停止。因1、9、13-19并未构成虚假宣传,也未使用广告法禁止使用的用语,故三被告有权继续使用。对于序号9中“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及序号12中“1998年-2004年连续三年占据北京总计20多个球场年会籍总销量的50%以上”的内容,三被告应予以删除。

 

关于消除影响的主张,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和方式、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的影响范围等相适应。本案中,三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宣传涉案内容,故新赛点公司主张三被告在该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新赛点公司要求在其他门户网站刊登声明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不正当竞争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由于新赛点公司未能提交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及三被告违法所得的数额,其主张的100万元经济损失没有充分依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给新赛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新赛点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新赛点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根据合理性、关联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中国高尔夫网”网站(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中“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1998年-2004年连续三年占据北京总计20多个球场年会籍总销量的50%以上”的宣传内容;二、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七天在“中国高尔夫网”网站(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四、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3万元;五、驳回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禧乐峰公司(以下简称三上诉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证据,包括:1.(2018)京73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新赛点公司与三上诉人的同业竞争关系系建立在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2.与新赛点公司员工秦刚的录音,用以证明新赛点公司在2013年以前很少有高尔夫预定业务,新赛点公司的业务管理混乱、社会评价低,新赛点公司对三上诉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3.(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84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新赛点公司对客户利益漠然,商业评价持续降低;4.相关荣誉及客户评价,用以证明禧乐峰公司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中国高尔夫网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客户对三上诉人的服务能力评价较高;5.新赛点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用以证明新赛点公司并未将三上诉人作为主要竞争对手,三上诉人的宣传行为与新赛点公司的利益损害没有直接必然的关联;6.新赛点公司的2015、2016、2017年度报告,用以证明新赛点公司靠实施侵害三上诉人的商业秘密而获得主要客户,且年度报告中对亏损原因的表述证明与三上诉人的宣传行为无关;7.新赛点公司的2018、2019年度报告,用以证明2018年新赛点公司的主要客户因新赛点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案而不再与其合作,导致新赛点公司业绩下滑,2019年新赛点公司的营业有增长,故三上诉人的宣传行为与新赛点公司的直接利益损失无关;8.相关网页截图,用以证明新赛点公司社会评价低系其自身管理和经营问题,与三上诉人的宣传行为无关;9.某硕士论文中涉及国内高尔夫运动的内容,用以证明其涉案宣传序号9、11不构成虚假宣传;10-11.微信公众号“私银”、“百动高尔夫”上相关内容打印件等,用以证明新赛点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系其自身行为导致,并非由三上诉人的宣传行为造成;12.2010、2011年交通银行项目年订场量及2012年中国银行项目年订场量,用以证明其涉案宣传序号10不构成虚假宣传。对此,首先,新赛点公司认为上述材料中2及4-12均不属于二审审理期间的新证据,不应被采纳。此外,新赛点公司还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该判决书仅认定新赛点公司与广发银行、中国银行的共计两份合作协议存在侵权,而新赛点公司与中信银行、交通银行等其他银行的合作及其与球场的合作、其向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等都不涉及侵权。认为三上诉人提交该份判决是为了以偏概全、误导本案的判断;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录音不排除自行编辑或剪辑的可能,且秦刚在另案审理中曾对法院表述过相关录音内容系其在醉酒时所说;对证据3的内容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认可形式的真实性;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仅为打印件,没有公证过,有自行剪辑的可能;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应当以业务上是否有交叉或重合来判定,而非是否在文件中列明或说明三上诉人是否为竞争对手来判断;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不能以新赛点公司未在年报中写明其因三上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遭受损失,就认定三上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未对其造成损失;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三上诉人以新赛点公司的年报来主张其未给新赛点公司造成损失不符合逻辑;对证据8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内容真实性和关联性;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三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协议多为2009年后签订,论文中涉及的内容系2007年,不能实现三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网络上个别消费者对新赛点公司的负面评价与三上诉人的虚假宣传给新赛点公司带来的影响之间无关联性;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该宣传文章不含有不健康的内容,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相关数据系三上诉人制作,没有依据。

 

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围绕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新赛点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二、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三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赛点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新赛点公司于一审起诉时主张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与禧乐峰公司在中国高尔夫网上的19个宣传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新赛点公司与三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体育运动项目等,且均从事与高尔夫项目相关的经营活动,应认定新赛点公司与三上诉人之间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属于同行业的经营者。本院认为,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同行业的经营者均有权提起诉讼,故新赛点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三上诉人称其与新赛点公司此前曾有其他诉讼纠纷,主张新赛点公司系恶意诉讼。对此,本院认为,三上诉人与新赛点公司的另案纠纷已在该另案诉讼中处理,三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中新赛点公司存在恶意诉讼行为,本院对其此项意见不予采纳。

 

二、涉案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宣传行为是如实展现自身业务水平和状况,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也没有侵害新赛点公司的利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一审法院结合证据情况及查明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中对新赛点公司起诉主张的涉案19个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逐一论述,认定涉案序号8-12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对于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被诉宣传行为,新赛点公司未提出上诉,三上诉人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予以评述。对于涉案序号8-12的宣传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三上诉人对此持有异议。

 

本院认为,第一,对于涉案序号9中的“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宣传,三上诉人于一审中提交了其与218家球场签约的合作协议,但相关合作协议的有效期或签署日期均为2009年之后,不能证明其在2007年的签约情况;二审中,三上诉人提交证据9.硕士论文,欲以其中相关表述“至2006年底,全国正式开业的高尔夫球场245家”证明其涉案序号9的宣传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本院认为,即便硕士论文相关数据来源准确,亦仅能证明2006年底的高尔夫球场数量,三上诉人所提供的合作协议仅能证明2009年之后的签约数量,仍无法证明三上诉人于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故本院对其此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第二,对于涉案序号11中的“拥有中国高尔夫市场从最初萌芽阶段到现今快速发展阶段最为长久和丰富的高尔夫服务经验,同时拥有稳定而庞大的高端客户资源和行业内资源及专业的服务口碑”宣传,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可了三上诉人是较早成立的、拥有较为丰富的服务经验的高尔夫服务企业,但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达到“最长久”、“最丰富”的最高级别的程度。二审中,三上诉人提交证据9.硕士论文,依据其中的表述“高尔夫运动在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受人们欢迎的一项体育运动”,再结合该硕士论文发表于2008年,进而推测高尔夫运动在中国兴起于1998年,再进而主张中国高尔夫网于1999年成立、涉案序号11的宣传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本院认为,硕士论文的相关表述并未指明具体明确的时间,仅为模糊论述,三上诉人据论文中的模糊表述推测高尔夫运动在中国的兴起时间,又在其推测的时间上主张其于一年后设立的网站和其服务是“最长久”“最丰富”,缺乏充分依据,本院难以采信。第三,对于涉案序号10中的“延续中国年度订场量的最高纪录”宣传,二审中,三上诉人提交证据12.中的2010、2011年交通银行项目年订场量及2012年中国银行项目年订场量,均系其自行统计、且不能证明高于其他同行业经营者,无法证明属于中国最高纪录,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第四,对于涉案序号8中的“中国最大的高尔夫会员俱乐部”、12中“连续三年占据北京总计20多个球场年会籍总销量的50%以上”等宣传,三上诉人于本案一审、二审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综上,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情况,本院认为三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序号8-12中宣传内容的事实依据,其相关数据并不真实、准确且缺乏出处,其关于“最长久”“最丰富”“最高纪录”“最大”等宣传在不当提升自身企业形象的同时贬损了其他同行业竞争者;三上诉人的上述涉案宣传足以误导相关消费者的选择从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同时损害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故应认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三上诉人的此项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三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上诉人认为涉案宣传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新赛点公司产生负面评价,新赛点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此产生了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故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如上所述,三上诉人实施了涉案虚假宣传行为,不正当地获得了竞争优势,同时减损了同行业者的竞争优势。其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包括其通过虚假宣传扩大自身正面影响的同时,对同行业者造成了相应的负面影响,在获得更多交易机会的同时,因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造成同行业者的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三上诉人所实施的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未有专门针对新赛点公司的行为;新赛点公司系经营高尔夫相关活动的同行业者之一,其所承受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属于三上诉人实施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同行业所有经营者所承受的后果的其中之一。第三,三上诉人于二审中提交证据3、5-8、10、11等用以证明新赛点公司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遭受经济损失,与三上诉人无关。对此,本院认为,决定企业声誉好坏、盈利多少等经营情况的因素十分复杂,既有内部因素,亦有外部因素;三上诉人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确对新赛点公司造成了相应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因新赛点公司自身管理或服务水平的高低而产生免除其责任的后果。综上,三上诉人主张其宣传行为未对新赛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故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的情节和方式、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的影响范围、给新赛点公司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等因素,判令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和禧乐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新赛点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方式适当,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和禧乐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李 洹

员  杨 洁

员  李迎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晓霞

员  姜棋文

 

 

案例二: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5民初65409号

 

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点公司)与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路文化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路体育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乐峰公司,与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合并简称三被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赛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赛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将19个虚假宣传内容从三被告共同经营的中国高尔夫网(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删除;2.判令三被告在中国高尔夫网以及新浪网、腾讯网、搜狐网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4.判令三被告赔偿我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整合全国体育场馆及各类体育资源的体育运动服务型企业,主要经营或服务范围是为金融、地产、通信、医疗等各行业领域的企业提供运动服务解决方案、赛事活动组织以及体育培训等多元化的综合体育服务。三被告分别成立于2004年、2010年和2012年,其主营业务均为经营体育运动项目,为高尔夫球场预定提供中介服务等。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38761号案中,三被告称其互为关联公司,共同经营中国高尔夫网(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并利用以上网站进行企业宣传。我公司与三被告处于同一行业领域,双方在业务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2018年5月,我公司发现,三被告在涉案网站上发布有大量涉嫌虚假宣传的信息,具体有以下19项内容:1.中国高尔夫网,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高尔夫增值服务提供商之一。2.成立至今,已经发展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平面和网络媒体平台,并具有多年高尔夫市场推广经验和稳定而大量高端客户资源的专业高尔夫增值服务企业。3.中国高尔夫网的有效注册用户超过10万人,根据ALEXA统计数据,日均IP访问量1.8万,日均PageView浏览量30万,是国内最受推崇的高尔夫增值服务品牌。4.《21G0LF财智》杂志是国内第一本以高尔夫为主的DM杂志。5.至今为止,中国高尔夫网已经在全球拥有签约球场200余家,并与北京龙熙温泉高尔夫俱乐部、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鸿禧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北京万柳高尔夫国际俱乐部等4家知名球场签订了独家订场服务协议,成为国内唯一能与高端高尔夫球场独家签约公司。6.目前,已拥有VIP会员20000余名。7.中国高尔夫网成为了业界公认的行业翘楚。8.2003年,已拥有中国最大的高尔夫会员俱乐部。9.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成功搭建了每天可承接6000场次预定的呼叫中心。10.延续了中国年度订场量的最高纪录。11.拥有中国高尔夫市场从最初萌芽阶段到现今快速发展阶段最为长久和丰富的高尔夫服务经验,同时拥有稳定而庞大的高端客户资源和行业内资源及专业的服务口碑。12.1998年至2004年作为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的独家会籍代理商,连续三年占据北京总计20多个球场年会籍总销售量的50%以上,该记录保持至今。13.良好的信用使80%的预定业务实现了“代收代付”。14.大卫·利百特,世界著名的顶级教练,教过的知名弟子包括顶级球员尼克·费度、恩尼·艾斯、朴世莉、魏圣美,美国《高尔夫文摘》评出的世界顶级教练排名第二。15.迈克·亚当斯,2007年位列《高尔夫文摘》评出的100名顶级教练。16.迈克·本特在美国《高尔夫文摘》评出的职业教练排名中位列第21名。17.吉姆·迈克林,位列美国《高尔夫文摘》评选的世界五位顶级教练之一。18.瑞克·史密斯,位列美国《高尔夫文摘》评选的世界五位顶级教练之一。19.盖瑞·瓦尔林,1986年当选美国PGA“年度最佳教练”,访问了34个国家,并亲自或通过讲座等方式共计指导过25万名球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我公司认为,三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以上信息皆是三被告为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而进行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竟争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三被告与我公司所处的行业领域相同,二者的业务范围有重叠,其虚假宣传行为必然会影响到我公司作为合法竞争者的预期利益,损害我公司应占有的市场份额,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上,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共同答辩称,第一,三被告与新赛点公司并非同业竞争关系,新赛点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第二,三被告在网站上的宣传内容系针对企业经营实际情况的客观真实描述,均为真实内容,且未误导消费者。第三,新赛点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未提交初步的证据,试图通过诉讼手段获取三被告经营秘密,其起诉行为属于恶意诉讼,不应得到支持。第四,新赛点公司在2013年前从未从事过高尔夫预定业务,新赛点公司通过非法窃取三被告的商业秘密,将其市场份额从零增长到上千万的规模,导致三被告市场份额减少,新赛点公司根本没有任何损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均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判令驳回新赛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新赛点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尔夫中介服务等,其运营的百动网(网址:www.bestdo.com)发布了对百动高尔夫会员的介绍。卓路文化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高尔夫预定项目等。卓路体育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曾用名北京禧乐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组织体育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项目咨询、体育场馆经营、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尔夫预定项目等。禧乐峰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3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体育信息咨询、高尔夫预定项目等。中国高尔夫网网站(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由三被告共同经营,主要发布的内容为宣传三被告、发布高尔夫教学视频、提供高尔夫场地预订服务。

 

中国高尔夫网中发布有涉案19条内容(见判决书附表)。其中,被诉为使用绝对化用语“最早”“唯一”“最受推崇”“最大”“最高”“最为长久和丰富”“顶级”“最佳”的共11条,包括:序号1.“中国高尔夫网是中国最早成立的高尔夫增值服务提供商之一”;序号2.“成立至今,已经发展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平面和网络媒体平台,并具有多年高尔夫市场推广经验和稳定而大量高端客户资源的专业高尔夫增值服务企业”;序号3.“中国高尔夫网是国内最受推崇的高尔夫增值服务品牌”;序号5.“中国高尔夫网成为国内唯一能与高端高尔夫球场独家签约公司”;序号8.“2003年,已拥有中国最大的高尔夫会员俱乐部”;序号10.“延续了中国年度订场量的最高纪录”;序号11.“拥有中国高尔夫市场从最初萌芽阶段到现今快速发展阶段最为长久和丰富的高尔夫服务经验,同时拥有稳定而庞大的高端客户资源和行业内资源及专业的服务口碑”;序号14.“大卫·利百特,世界知名的顶级教练,教过的知名弟子包括顶级球员尼克·费度、恩尼·艾斯、朴世莉、魏圣美,美国《高尔夫文摘》评出的世界顶级教练排名第二”;序号15.“迈克·亚当斯,2007年位列高尔夫文摘评出的100名顶级教练”;序号17.“吉姆·迈克林,位列美国《高尔夫文摘》评选的世界五位顶级教练之一”;序号18.“瑞克·史密斯,位列美国《高尔夫文摘》评选的世界五位顶级教练之一”;序号19.“盖瑞·瓦尔林,1986年当选美国PGA‘年度最佳教练’”。被诉使用了数据、统计资料但未表明出处的有7条,包括:序号3.“中国高尔夫网的有效注册用户超过10万人,根据ALEXA统计数据,日均IP访问量1.8万,日均PageView浏览量30万”;序号4.“《21G0LF财智》杂志是国内第一本以高尔夫为主的DM杂志”;序号5.“至今为止,中国高尔夫网已经在全球拥有签约球场200余家,并与北京龙熙温泉高尔夫俱乐部、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鸿禧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北京万柳高尔夫国际俱乐部等4家知名球场签订了独家订场服务协议”;序号6.“目前,已拥有VIP会员20000余名;序号9.“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成功搭建了每天可承接6000场次预定的呼叫中心”;序号12.“1998年至2004年作为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的独家会籍代理商,连续三年占据北京总计20多个球场年会籍总销售量的50%以上,该记录保持至今”;序号13.“良好的信用使80%的预定业务实现了‘代收代付’”。

 

另外,新赛点公司主张所有被诉的内容都是无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针对序号14至19的内容,还会误导相关公众误认为宣传的教练与三被告之间有合作关系。

 

为证明三被告并非与北京万柳高尔夫国际俱乐部签订独家订场服务协议,新赛点公司提交的其与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显示,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新赛点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为该公司经营球场的动态、活动等内容进行推介、宣传。除此以外,新赛点公司并未就其指控的三被告其他18项内容系虚假宣传举证。

 

三被告针对上述被诉的19条信息,分别提交了下列证据:

 

针对序号1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国际域名注册证书,显示域名为21golf.net和21golf.com的注册人均为卓路文化公司,注册时间分别为2000年6月6日和2002年4月28日。三被告称,该网站的确成立于1999年,只是2000年才予以注册。

 

针对序号2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其主办的《21golf财智》杂志和商业赛事举办活动照片,包括2006年资本圈高尔夫精英邀请赛、2004年VOLVO精英杯邀请赛等。

 

针对序号3、6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中国高尔夫网后台管理系统数据,显示该网站在广东省即有约11万在线会员。三被告表示,所有银行客户都是涉案网站的VIP会员,故在全国VIP会员超过2万名。

 

针对序号5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与218家球场的合作协议,以及与北京鸿禧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独家协议、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独家协议、广州宜高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独家协议。

 

针对序号7、13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2005年至2018年期间,三被告与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签订的高尔夫服务合作协议,包括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国航、兴业银行、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花旗银行等机构建立业务联系的证据。

 

针对序号9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了朝向白皮书中国高尔夫行业报告(2009年度),该报告显示,2009年,全国有348家球场,相比2008年,增长率11.5%。三被告据此测算出2007年全国约有250家球场,而三被告截至庭审时,已与218家球场签订了合作协议,故其确实达到了与80%球场签约。但三被告提交的218家球场合作协议的有效期或签署日期均为2009年至今。卓路文化公司提交的其于2008年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维协议书显示,新赛点公司企业级呼叫中心系统包括模拟外线、16座席、16录音、4路IVR,以此证明其搭建了每天可承接6000场次预定的呼叫中心。

 

针对序号12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2001年至2015年期间获得的荣誉及其客户广发银行2013年8至10月的供应商绩效考核报告,该组证据显示,禧乐峰公司荣获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2015年华北地区最佳合作伙伴奖,中国高尔夫网2001年、2002年、2003年均荣获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颁发的年度特别贡献奖,卓路文化公司客户广发银行在2013年8至10月供应商绩效考核报告中均将其评为A级。

 

针对序号14至19被控侵权内容,三被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使用协议显示,高尔夫教学视频《Ericchun’sWorldGreatTeacherI》《Ericchun’sPGAGolf》的著作权人姜珍淑将该套视频在中国大陆区域的教学活动授权给卓路文化公司。吉姆·迈克林、迈克·本特、大卫·利百特均为该视频的教练,百度百科称大卫·利伯特曾被美国《高尔夫文摘》评为世界第一高球教练及世界第15名最有影响力的高尔夫人物,是世界公认的最伟大的高球教练。网络报道迈克·本特于2007年被美国《高尔夫文摘》评选的美国前十的高尔夫球教练。三被告还提交了《高尔夫文摘》、维基百科等网站对大卫·利伯特、迈克·亚当斯、迈克·本特、吉姆·迈克林、瑞克·史密斯、盖瑞·瓦尔林的宣传报道并进行了翻译,与涉案网站宣传的内容并无出入。

 

针对序号4、8、10、11,三被告未提交证据。

 

截至庭审时,三被告被诉的第1、9、12-19项内容仍未从涉案网站删除。

 

新赛点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公证费3256元、律师费15万元、保全担保金500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发票复印件,但在本案中仅主张合理费用10万元。

 

经询,新赛点公司没有因三被告涉案行为所受到实际损失或三被告因涉案行为获得利益的证据,但表示三被告行为将会影响普通消费者选择,导致此消彼长的经营结果,要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另查一,双方当事人确认,全国约有5家从事高尔夫服务的公司。除新赛点公司和三被告外,分别为成立于2011年9月13日的湖南体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4日的佰嘉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成立于2004年4月1日的深圳市铁马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

 

另查二,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38761号判决书中载明,新赛点公司经营范围为体育运动项目,三被告经营范围也包括体育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运动项目、体育信息咨询等。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区块链取证证据、发票、合同、域名证书、奖杯、照片、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杂志、判决书、网页打印件、翻译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争议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新赛点公司是否适格原告的问题;二、三被告发布的宣传信息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三、三被告是否应就涉案被诉虚假宣传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新赛点公司是否适格原告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的行为违背了该条规定的竞争原则,即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的经营者受到损害,但只要侵权人、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具体的,且被控侵权行为具有“损人利己的可能性”,该行为即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可能性,侵权人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营利益,则任何可能受损害的不特定经营者原则上都可以主张权利。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新赛点公司和三被告均为从事高尔夫相关体育活动预订服务的经营者,二者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三被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削弱作为同业经营者的新赛点公司的竞争优势,使其竞争优势被利用或削弱,或不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并因此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因此,新赛点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三被告发布的宣传信息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问题

 

商业宣传是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有利于提升经营者及其商品、服务的形象,帮助经营者增加销量、促进市场竞争。真实和实事求是的宣传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主要原则之一,禁止欺骗和引人误解是公平竞争观念的应有之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达到所涉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程度。单纯的宣传内容不真实,但不引人误解的,或者夸张的自我吹嘘,正常消费者能正确理解其含义的,均不符合“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要件,仍属于法律应容忍或无需调整的范畴;即使宣传内容非虚假事实,但使用含糊不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让人产生错误联想,或其他方式引人误解的,应当予以禁止;是否产生误导消费者的后果,还要考虑该宣传行为是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如对购买决策无实质影响的,不宜认定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商业宣传包括商业广告,但二者区别在于,广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进行,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和形式进行宣传;在营业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会等形式,均属于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立法目的和规制行为均有区别,前者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则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即使某一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也不应直接认定为虚假宣传,而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下,从该行为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是否真实客观、是否会引入误解的角度考量。因此,本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本案中被诉的宣传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进行认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法律并未就虚假宣传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特别规定,故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应当符合程序法对当事人举证义务的要求和司法对利益平衡的考量,取决于待裁决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结构,积极条件由主张有权利一方承担确认责任,消极条件由其相对人承担确认责任。特别是在主要宣传内容属实,仅部分内容无法证明客观真实时,必须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

 

针对序号1“中国高尔夫网,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高尔夫增值服务提供商之一”,三被告提交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显示涉案网站域名注册人为卓路文化公司,注册时间为2000年6月6日,虽与三被告宣称的“1999年”有差异,但网站成立时间是1999年还是2000年,对相关公众选择决策并无实质性影响,对该宣传不宜按虚假宣传处理。在案证据可以看出,三被告确系中国较早成立的高尔夫服务提供商,其使用“最早……之一”的宣传语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针对序号2“成立至今,已经发展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平面和网络媒体平台,并具有多年高尔夫市场推广经验和稳定而大量高端客户资源的专业高尔夫增值服务企业”,三被告提交了其主办的《21golf财智》杂志,结合其运营涉案网站的事实,可以看出三被告拥有“平面和网络媒体平台”;根据三被告提交的历年商业赛事举办活动的情况及在案其他证据,可以看出其具有“多年高尔夫市场推广经营和稳定高端客户资源”。如前所述,是否虚假宣传的认定,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相关内容涉及的事实距离新赛点公司更近且其具备举证能力时,举证责任应由新赛点公司承担。关于三被告使用了“唯一”的表述,要求三被告举证证明另外4家从事类似业务的主体没有“平面和网络媒体平台”、不具有“多年高尔夫市场推广经验和高端客户资源”等消极事实不合常理,相反,对于新赛点公司而言,证明其或者其他经营者也符合上述条件更加符合证明责任的分配。在三被告已尽力举证其经营状况符合上述条件,新赛点公司又未能提出任何反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三被告在此处使用“唯一”用语系虚假宣传。

 

针对序号3“中国高尔夫网的有效注册用户超过10万人,根据ALEXA统计数据,日均IP访问量1.8万,日均PageView浏览量30万,是国内最受推崇的高尔夫增值服务品牌”、序号6“目前,已拥有VIP会员20000余名”,本院认为,对于宣传内容的解释,并非逐字做文义的剖析,而应以该宣传内容整体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否会造成误解为标准。经营者利用广告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时,一般消费者对其只会留下一个大概、模糊的印象,而很少就广告的每个细节进行分析,所以不能拘泥于宣传手法的若干细节,而应关注该宣传在整体上给消费者以何种印象和感知。就本案而言,这一段内容给消费者留下的整体印象和感知为三被告经营的网站用户多、访问量大,结合中国高尔夫网后台管理系统数据显示涉案网站在广东省即有约11万在线会员,以及三被告拥有大量银行客户的情况,故其宣传的内容并非虚伪陈述,其声称的“最受推崇”也仅是对用户主观感受的描述,虽有不当,但根据相关公众对于此类宣传的分辨能力来看,尚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针对序号4“《21GOLF财智》杂志是国内第一本以高尔夫为主的DM杂志”、序号13“良好的信用使80%的预定业务实现了‘代收代付’”,三被告未举证证明《21GOLF财智》杂志是国内“第一本”高尔夫免费赠阅杂志以及“80%业务实现了代收代付”,其使用该表述没有事实依据,确有不当。但如前所述,构成虚假宣传应当考虑该宣传内容是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企业办的免费杂志是否第一本、有多大比例的业务实现了代收代付,不会对消费者是否选择购买三被告的服务产生实质影响,故上述内容不宜认定虚假宣传。

 

针对序号5“至今为止,中国高尔夫网已经在全球拥有签约球场200余家,并与北京龙熙温泉高尔夫俱乐部、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鸿禧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北京万柳高尔夫国际俱乐部等4家知名球场签订了独家订场服务协议,成为国内唯一能与高端高尔夫球场独家签约公司”,三被告提交了与218家球场的合作协议,以及与北京鸿禧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独家协议、北京万柳高尔夫俱乐部独家协议、广州宜高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独家协议,可以证明其宣传的“在全球拥有签约球场200余家”“并与4家知名球场签订了独家订场服务协议”。新赛点公司提交的与北京万柳高尔夫国际俱乐部的协议为合作协议,并非独家协议,且双方合作内容系新赛点公司在其网站为合作方进行宣传,无法构成有效反证。故三被告宣传的内容有客观依据,不构成虚假宣传。

 

针对序号7“中国高尔夫网成为了业界公认的行业翘楚”,三被告提交了2005年至2018年期间,其与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签订的高尔夫服务合作协议,可看出三被告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得知三被告在其经营的行业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使用主观的“行业翘楚”进行自我评价,不足以引人误解。

 

针对序号8“2003年,已拥有中国最大的高尔夫会员俱乐部”、序号10“延续了中国年度订场量的最高记录”、序号12“1998年-2004年作为华堂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的独家会籍代理商,连续三年占据北京总计20多个球场年会籍总销售量的50%以上,该记录保持至今”等内容,三被告未举证证明相关事实,俱乐部拥有高尔夫会员的多少、订场数量、会籍总销量情况也确实会影响消费者对企业经营规模、服务质量的判断,最终影响其消费行为。该没有事实依据的宣传确有可能不正当提升三被告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特别是与之具有相同市场的新赛点公司,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故上述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

 

针对序号9“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成功搭建了每天可承接6000场次预定的呼叫中心”,三被告主张按朝向白皮书可以推测出2007年中国高尔夫球场约250家,并提交了其与218家球场签订的合作协议,但合作协议的有效期或签署日期均为2009年至今,故该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2007年时三被告已完成了全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该宣传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卓路文化公司于2008年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维协议书显示,卓路文化公司企业级呼叫中心系统包括模拟外线、16座席、16录音、4路IVR,按通常每座席每通电话的时间测算,其声称呼叫中心可承接6000场次预定并非无客观依据。

 

针对序号11“拥有中国高尔夫市场从最初萌芽阶段到现今快速发展阶段最为长久和丰富的高尔夫服务经验,同时拥有稳定而庞大的高端客户资源和行业内资源及专业的服务口碑”,在案证据能证明三被告确实为较早成立的高尔夫服务企业,也拥有较为丰富的服务经验,但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已达到“最长久”“最丰富”的最高级别的程度,故该宣传内容具有不正当之处,构成虚假宣传。

 

针对序号14至19被控侵权内容,该组宣传内容均为对国外高尔夫球手和教练的个人荣誉介绍,三被告提交的《高尔夫文摘》、维基百科网站的宣传报道,与涉案网站报道的内容并无较大出入。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使用协议可知,高尔夫教学视频《ericchun’sworldgreatteacheri》《ericchun’sPGAgolf》的著作权人姜珍淑将该套视频在中国大陆区域的教学活动授权给卓路文化公司,网站上宣传的吉姆·迈克林、迈克·本特、大卫·利百特均为该视频的教练,三被告也在实际提供高尔夫教学视频的服务,因此,三被告与上述教练和球手并非毫无关系,其在网站上宣传有其合理之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案中,三被告被诉侵权的第2、4、5、8、10、11处,使用了“国内唯一”“国内第一”“中国最大”“最高”“最为长久和丰富”等修饰词,即使部分使用行为并未构成虚假宣传,也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禁止使用。

 

综上,三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上宣传的序号为8-12的内容无事实依据,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相关公众,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三被告应就涉案被诉虚假宣传行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关于停止侵权的主张,新赛点公司认可除序号1、9、12-19外,其余被控侵权的宣传行为已经停止。因1、9、13-19并未构成虚假宣传,也未使用广告法禁止使用的用语,故三被告有权继续使用。对于序号9中“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及序号12中“1998年-2004年连续三年占据北京总计20多个球场年会籍总销量的50%以上”的内容,三被告应予以删除。

 

关于消除影响的主张,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和方式、持续时间、危害后果的影响范围等相适应。本案中,三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宣传涉案内容,故新赛点公司主张三被告在该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新赛点公司要求在其他门户网站刊登声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不正当竞争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由于新赛点公司未能提交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及三被告违法所得的数额,其主张的100万元经济损失没有充分依据,本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给新赛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新赛点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新赛点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关联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中国高尔夫网”网站(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中“2007年,完成了中国80%的高尔夫球场的签约”“1998年-2004年连续三年占据北京总计20多个球场年会籍总销量的50%以上”的宣传内容;

 

二、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七天在“中国高尔夫网”网站(网址: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四、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3万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由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80元(已交纳),被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晓霞

人民陪审员  赵向东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田琪雅

书 记 员  张 笑

书 记 员  姚 参

 

 

案例三: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08民初1398号

 

原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路文化公司)、原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路体育公司)、原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乐峰公司)与被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点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及禧乐峰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赛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路文化公司、卓路体育公司及禧乐峰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2.被告在其经营的官方网www.bestdo.com、微信公众号百动网(baidongapp)、百动高尔夫(baidonggolf)、百动运动管家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显著位置连续10日刊登声明,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13910元。事实与理由:卓路文化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1日,是中国较早提供专业高尔夫服务的公司,以各企业高尔夫解决方案、高尔夫球场和练习场预定、高尔夫培训、高尔夫赛事、高尔夫球具及配件销售、高尔夫旅游度假、高尔夫沙龙、企业高尔夫培训等为主营业务。卓路文化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高尔夫服务经验和良好的商誉,三原告为关联公司,各有不同的经营资质,提供各类高尔夫服务,凭借多年为高尔夫球场提供会籍代理业务及高尔夫球预定业务形成的良好业绩,赢得了高尔夫球爱好者及各大金融机构的信任。被告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在2013年以前主要从事网球体育运动服务及企业赛事服务,不涉及高尔夫预定中介服务,自2013年开始被告以通过侵害三原告商业秘密的方式进入高尔夫中介服务行业,该事实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自2013年开始三原告与被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依靠其运营的网站百动网(www.bestdo.com)、微信公众号百动网(baidongappp)、百动高尔夫(baidonggolf)、百动运动管家着重在高尔夫订场服务方面进行企业宣传推广以吸引企业客户的关注,同时吸引个人客户在线注册,以增加被告的客户流量和人气。2019年5月,三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网站及公众号上发布有大量虚假宣传信息,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投标文件中有虚假宣传行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媒体上也进行了虚假宣传。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而故意进行,尤其是在2014、2015年度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虚假宣传其全国球场资源的占有程度,以及过往的成功案例,最终获得中标,导致三原告原本能续签的合同无法续签。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严重影响了三原告的商誉以及竞争优势,给三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三原告应占有的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新赛点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没有竞争关系。双方仅在高尔夫订场方面有重合,订场方式多样,消费者有多种选择,在被告处订场不会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举证的事实大多并非高尔夫订场服务,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原告在另案中主张被告因获悉原告商业秘密而中标,而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系因被告虚假宣传而中标,与前案矛盾。银行项目须经磋商,原告在另案商业秘密案件中已经获得相关应答文件等证据,当时未提出虚假宣传的主张,原告在本案中提出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文章有实时性、海量性,消费者不会因此找到被告订场,被告文章不会对消费者选择产生实质影响。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且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让说明书,被告在2014、2015年均有巨额亏损,未获取高额利润。原告经济损失中计算依据利润率为被告2014年披露的数据,系被告从事运动行业整体的利润率,被告就银行项目实际是亏损的。原告主张被告2014、2015年就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均有两次中标,被告2015年中标系因客户对被告前一年度履约能力的认可及价格的竞争力获得,不能作为原告损失的依据。且招投标项目至少有3家公司参与,被告不中标也不意味原告必然会中标。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广发、银行中信银行项目之前的收入和利润率,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原告计算依据主张的利润率为毛利率,未扣除管理费用等开支费用,该计算依据有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卓路文化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高尔夫预定项目等。卓路体育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组织体育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项目咨询、体育场馆经营、体育运动新项目经营、高尔夫预定项目等。禧乐峰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体育信息咨询、高尔夫预定项目等。三原告共同经营中国高尔夫网网站www.21golf.com和www.21golf.net)。新赛点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尔夫中介服务等,其运营的百动网(www.bestdo.com)发布了对百动高尔夫会员的介绍。

三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本案被告及其他案外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15)海民(知)初字第38761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前述案件中,法院曾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取了新赛点公司向其提交的2012、2014、2015年度有关高尔夫服务的投标文件,广发银行未提交2014年度的投标文件。三原告主张被告2013年之前并未将提供高尔夫服务作为主营业务,故不符合广发银行的投标要求,被告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三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站、app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具体内容本院下文依次标号),为此提交(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844号公证书,证实2020年1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中载明:“百动网”公众号(baidongapp)2017年1月24日的文章《用平民价格优享高贵运动,优享高尔夫,从百动开始!》称:1.高贵的运动,平民的价格,优享高尔夫,不二之选!2.全国最大运动服务平台。2015年5月22日《百动获千万级美元A轮融资剑指体育蓝海》;3.目前,百动旗下全运动订场平台百动网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全运动订场平台,日订单近万,服务千万用户;4.百动网的出现,实时整合了场馆资源,一举改变了订场难、信息混乱的全民运动健身市场现状。2015年7月22日《【体银汇沙龙】获千万级美元A轮融资的百动—互联网+体育模式》;5.百动公司涉足体育始于2002年;6.全国最大的全运动场馆预定平台;7.百动线下资源目前已经覆盖全国100多个城市,所有省会城市全覆盖。运动类型已经达到14种,其中百动围绕着网球、高尔夫、羽毛球、游泳、健身这6大运动深耕细作,目前有2000多家场馆有深度合作,另外4000多家场馆包含了很多其他的运动类型;8.整个平台近3年来订单情况是质的飞跃,每个月的订单达到10万以上,这个数字在整个体育预定领域或者是整个体育+互联网这个领域来讲是遥遥领先,并且这个数字每天都在持续的突破,随着线下场馆资源的深耕静坐,随着线下资源大范围的铺开,线上的订单单项运动以高尔夫为例,每天都在1000单以上;9.百动信息化系统建设也是遥遥领先于行业内其他的企业。2016年1月25日,《新赛点荣膺2015年度最佳体育新三板公司》;10.2015年4月新赛点获得王亚伟千合资本、朱雀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并于11月正式登陆新三板,成为国内体育运动服务平台第一股;11.在资源拓展层面,新赛点广接入12家银行平台,对接包括全国总工会在内的全国20+行业体育协会等资源。2015年12月17日《创造历史,我们不只是梦想家》:12.新赛点已经成为新型的技术驱动的移动互联网体育运动服务公司;13.首家体育运动服务新三板挂牌公司;14.中国最大的体育运动O2O平台;15.唯一具有全国运营能力的体育运动服务公司;16.连续八年企业运动服务市场占有率第一;2016年1月29日《VISA推出高端产品礼遇计划,百动网成健身、羽馆产品唯一供应商》:17.VISA推出高端产品礼遇计划,百动网成健身、羽馆产品唯一供应商;18.此次,被选为VISA高端产品礼遇健身、羽毛球的唯一供应商,是基于百动网强大的技术平台、丰富的场馆资源、专业高效的服务流程、一流的用户体验以及业内良好的合作口碑。19.百动网作为高端场馆资源的优质供应商,汇集了全国100+城市的场地资源,已成为国内少有的高端体育场馆资源方。2017年2月13日《五星酒店不超过400元,情人节首选“百动”》:20.五星酒店不超过400元!情人节首选“百动”;21.全国最大运动服务平台;2017年3月27日《招聘|我们就是这么放荡浪棒,不服你来试试》:22.百动,创立于2007年,是国内第一家体育运动服务平台新三板挂牌公司。现已发展为国内领先的体育行业综合型服务平台。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运动服务。以北、上、广、深为基础,辐射全国100多个城市,与超过3000家场馆开展了深度合作,年营业额过2亿。23.国内领先的体育运动服务互联网平台。2015年8月6日《【揭秘】为什么Uber不能进军运动行业平台》:24.百动网,全宇宙最专业订场平台。三原告主张相关内容被其他媒体转载,在六合咨询公众号中,有2016年7月17日发布的文章《新赛点(834425.oc)-国内专业体育运动服务平台,以“百动+”打造体育产业生态》,其中称:25.截至2015年底公司在北上广深等百余个城市,与超过2000家场馆深度合作,包括118个高尔夫球场、69个高尔夫练习场、254个健身中心、210个网球馆、129个羽毛球馆、120个游泳馆等。在维宁体育公众号中,有2017年8月30日发布的文章《【独家视频】新赛点登陆新三板创始人徐林洲揭秘“体育运动服务平台第一股”互联网+体育5折打球啦,快来加入百动高球会吧!(百动高尔夫)》,其中称:26.成为全国最大的青少年网球培训基地;27.我们的运动场馆覆盖了全国近一百个城市,尤其在高尔夫运动项目服务方面,我们的服务已经覆盖全国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高尔夫球场。28.最优惠的价格+最丰富的资源+最贴心的服务,让您尽情享受真正的高尔夫生活。29.全国300余家高尔夫球场快速预定;30.全国300余家百动高尔夫签约的练习场随时预定。31.全网最优价高尔夫商城|超值果岭+练习场订场。2017年4月6日在“百动高尔夫”中发布的《一条不敢让高尔夫球场看到的低价订场广告》,称:32.惊喜优惠的球场价格,覆盖全国高品质球场,一卡在手,打遍全国。百动app的介绍中称:33.限时特惠;34.国内首家移动互联网运动服务平台;35.十年深度耕耘,整合海量线下体育场馆资源,突破性运场地资源支持全国30+城市,2000+场馆,提供高效、便捷、多样的运动服务预订,涵盖游泳、网球、羽毛球、健身、高端酒店、高尔夫等多种运动。10+运动类型、100+城市、5000+场馆;36.百动商城9大产品、9000余种商品。针对不同类型商品及购买人群特点采用独立页面优化设置,以方便用户快速查找所需商品。根据不同商品定期进行营销及活动促销。保持物美价深化网购最佳体验。37.百动娱乐以满足企业客户需要为初衷,休闲娱乐票务运营为业务起点,百动经过不懈努力,建立了以电子票务销售平台、客户服务呼叫中心、大客户业务直销的全方位营销网络体系,并提供电影,文艺演出、体育赛事、景区景点在线售票服务。(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346号公证书,视频中称:38.我们的服务可以覆盖全国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高尔夫球场,但通过咱们的平台可以,享受到不同折扣的接近于会员的价格。

 

三原告主张2015年9月,在被告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也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具体包括:39.公司旗下主打的“百动”品牌已在国内体育服务领域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市场知名度、认可度较高。近年来,公司凭借自身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优质的客户服务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服务成功经验,结合“互联网+”、“O2O”等先进的运营模式,正逐步成为中国体育服务领域的创新者和领跑者;40.2014年全运动场馆预订服务量共计29.07万次,呼入电话总量为16.41万次,整体投诉率小于1%,电话预订成功率达到95%。41.为了更好地服务于银行客户,公司2015年通过技术攻关实现了双方系统平台的对接,即按照银行客服平台传输标准,实现银行预订系统与百动预订平台之间传输和统一管理,每日数据实时传输,优化预订处理流程,减少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坐席成本,从而为客户提供快捷、安全、优质的场馆预订服务。42.高性能场馆搜索技术-国内同行业领先;百动异步任务系统-国内同行业领先;百动交易保障系统-国内同行业领先;百动Web前端框架-国内同行业领先;43.近年来,公司尤为注重通过技术研发实现业务战略转型,现已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高性能场馆搜索技术”、“百动异步任务系统”、“百动交易保障系统”、“百动Web前端框架”等多项国内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44.公司业务产业链完整,与上下游均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拥有丰富的线下场馆资源,与国内2000余家运动场馆开展深度合作。为佐证其上述观点,三原告提交中国网客户端《个人信息泄露之金融APP信息安全白皮书发布》2016年9月18日以及新赛点公司漏洞信息截屏,其中称“通过新赛点泄露的内部管理系统无需密码和账号就能看到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银行卡信息,涉及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的美运卡、无限卡;广发银行的私人银行、信用卡;民生的钻石卡等等。”“据了解,此次漏洞已导致两万多个用户信息泄露在互联网上,在这样的情况下厂商竟还视而不见。当网友联系到厂商的时候,得到的回应确是系统老旧,无人维护。这样的理由都可以搬上台面来说,对比,笔者也不知道如何对这家已经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进行评价”。

 

三原告主张被告的社会评价较低并且技术水平差,对待客户严重不负责任,具有大量的客户投诉现象,和其宣传的技术实力、经营能力、规模、服务能力领先具有较大差距。其提交的证据(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845号公证书中,公证保全了湖北大学信息学院的文章,其中称“最直白的例子莫过于去年乌云平台报告的新赛点泄露用户敏感信息的漏洞,通过新赛点泄露的内部管理系统无需密码和账号就能看到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电话,银行卡信息等等。危害等级为高,并已通知官方,然而据网络工程师透露,从去年截止到发稿,此一直未修补”“据笔者了解,去年一家专门做体育场地整合的公司新赛点就被大量用户举报有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且乌云也在第一时间公布了新赛点泄露用户敏感信息的漏洞,危害等级为高。并且新赛点已经反馈乌云确认此次漏洞,对用户的危害是致命的,通过新赛点泄露的内部管理系统无需密码和账号就能看到用户姓名、电话、银行卡信息,涉及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的美运卡、无限卡;广发银行的私人银行、信用卡;民生银行的钻石卡等。并且从去年截止到发稿,此漏洞一直未修补。厂商回应:系统老旧,已无人修复。厂商任由漏洞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也未曾做出修补动作和行为”。

 

三原告还主张被告在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2014年上半年高尔夫服务项目招标应答文件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具体包括:45.公司于2002年涉足体育服务行业;46.发展自有会员近10万人,形成“赛事营销、体育增值、企业活动、体育传媒、场馆运营、体育教育”六大类服务模式;47.北京总部成立于2002年;48.2010-2011年,新赛点成为中银全民健身卡网球和羽毛球至尊贵宾通道唯一服务商;49.2011年新赛点成为中国银行积分兑换非实物礼品项目体育行业唯一供应商;50.2013年新赛点荣膺中国银行VISA无限卡高尔夫、网球增值服务唯一供应商;51.2010-2011年,新赛点成为中国银联华彩俱乐部网球精英贵宾通道唯一服务商;52.2009-2013年,新赛点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发行全国第一张网球类白金卡,并成为独家网球服务供应商;53.2010-2012年,新赛点荣膺华夏银行白金卡网球增值服务唯一供应商;54.2011年,新赛点成为招行银行金葵花理财客户BDA青少年网球培训唯一供应商;55.2011-2013年,新赛点成为民生银行网球服务唯一供应商;56.中国银联白金卡高尔夫订场服务及会员邀请赛;57.VISA高端客户订场服务及会员赛;58.中信银行北京分行“沃德财富”高尔夫邀请赛;59.服务范围可提供的球场资源覆盖中信分支行及信用卡中心所在的42个城市、热门的9个高尔夫度假城市及89家境外高尔夫球场。见《球场分部及数量信息》;60.服务水准我司能够保证在合同期内,至少95%的球场可提供服务;61.完全符合客户预定要求的预定成功率为90%;62.负责与指定球会的联系、接洽、维护工作,在球会接待前台摆放中信银行特约商户台牌,确保经预约成功的客户在球会可享受免果岭费或中信银行公布的其他与投标方确认的优惠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项目享受协议价待遇),如开展练习场服务,还需提供预约成功的客户享受免费练习场服务。63.数据安全性由于所有传输文件进行加密,且密码与文件分开发送,因此即便传输过程中丢失,也不会造成数据外泄的问题;64.新赛点公司整合了丰富的高尔夫资源,提供完整的高尔夫服务体系,涵盖高尔夫六大服务类别十几个服务项目,能够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新赛点公司与全国400多家高尔夫球场、200多家高尔夫练习场有着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整合了各地高端、严格会员制的高尔夫球场;65.热门高尔夫度假城市球场分布及数量情况;66.境外球场数量情况;67.第六部分球会的相关价格以及协议价;第七部分练习场价格及协议价;68.第九部分客户服务平台、后台系统、投诉处理机制的规划中的服务流程部分,客户电话接入受理流程;69.主要服务成员情况,徐治平公司业务总监、金艳淑,产品中心高尔夫项目总监,曾主持/参与的同类项目经历,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万事达国际组织等金融企业的高尔夫工作。在《广发银行私人银行客户高尔夫畅打服务应答文件》中,具体包括:70.公司于2002年涉足体育服务行业;71.发展自有会员近10万人,形成“赛事营销、体育增值、企业活动、体育传媒、场馆运营、体育教育”六大类服务模式;72.2010-2011年,新赛点成为中银全民健身卡网球和羽毛球至尊贵宾通道唯一服务商;73.2011年新赛点成为中国银行积分兑换非实物礼品项目体育行业唯一供应商;74.2010-2011年,新赛点成为中国银联华彩俱乐部网球精英贵宾通道唯一服务商;75.2011-2012年,新赛点荣膺中国银联标准白金卡网球俱乐部、高尔夫俱乐部服务商。主要服务内容为畅打服务、订场服务、高尔夫练习场畅打、下场免果岭费服务及网球和高尔夫球赛事服务各2场服务;76.2009--2012年,新赛点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发行全国第一张网球类白金卡,并成为独家网球服务供应商;77.2011年,新赛点成为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大师卡网球精英贵宾通道唯一服务商;78.2010-2011年,新赛点荣膺华夏银行白金卡网球增值服务唯一供应商;79.2011-2012年,新赛点成为民生银行网球服务唯一供应商;80.相关高尔夫赛事案例中国银联白金卡高尔夫订场服务及会员邀请赛;VISA高端客户订场服务及会员赛;81.高尔夫项目团队主要负责人介绍总经理助理兼高尔夫事业部运营总监:梅清华工作经验:13年,2005年年初,进入高尔夫行业,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上海大众及各大银行机构提供各类高尔夫增值产品及服务。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及高尔夫行业从业经验。82.高尔夫事业部负责人:陈心箴(Candace)前IMG项目总监,主持过以下项目2011-2012日升LPGA高尔夫巡回赛(台湾)2011裙摆摇摇TLPGA邀请赛(台湾)2009-2010CLPGA巡回赛顾问(中国)2005-2007汇丰冠军赛(中国上海)2004-2006大佛杯高尔夫赛(中国北京)2004-2005大众中国大师赛(中国北京)2004JohnnieWalkerClassic(中国北京)2004玉溪邀请赛(中国昆明)1998-2004台湾公开赛(台湾)1999JohnnieWalkerClassic(台湾);83.新赛点受理广发银行私人银行客户开球时间前48小时的订场需求,完全符合客户预定信息的预定成功率不低于90%。84.新赛点在2008年已经搭建了客服专线为4006333100的16路座席呼叫中心系统,并已在2011年全面升级为24路座席呼叫中心系统;85.高尔夫畅打服务流程CRM系统;86.服务团队简介目前新赛点在全国拥有超过百人的专职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项目策划及执行管理等工作;另外,为满足客户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工作,新赛点还有超过300人的外协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与完善的服务工作。87.总部及分公司介绍北京总部成立于2002年;88.活动场地选择及扣除权益次数18家球场及13家练习场。三原告提交《2013年广发银行私人银行客户高尔夫畅打服务需求书》,以证明新赛点公司针对球场资源和服务能力做虚假宣传,需求书中广发银行指定的球场18家及练习场13家,且载明“供应商需受理我行私人银行客户开球时间前48小时的订场需求,完全符合客户预定信息的预定成功率不低于90%;”“供应商需说明数据采集和传输的方式,包括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操作,对数据流向的监控请提供相关的流程说明。对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或丢失等异常情况,提供有效及时安全的解决方案”,但新赛点公司当时均无法达到需求。中信银行招标文件中载明2.1.3投标方资格2.投标方必须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高尔夫服务的经营、管理能力;服务执行能力;良好的抗压及抗风险能力;须与高尔夫球会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须具备在全国范围及境外提供服务支持的能力和完善的管理机制。并在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后,能够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为招标方及招标方客户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并能够按时按质的完成招标方委托的任务。3.投标方应有至少一年或以上的高尔夫服务商经验,曾经为金融同业服务并有成功案例者优先考虑。投标方提案内容可包括以下十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除必选项外,投标方可根据所提供服务的不同,自行选择是否提供以下内容:(一)在合同金额下,投标方可为招标方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必选)(二)投标方高尔夫服务经验介绍。(必选)(三)练习场和果岭服务报价。(必选)(四)练习场和果岭分布及数量信息。(必选)1、中信分支行及信用卡分中心所在的城市球场分布及数量情况;2、热门高尔夫度假城市球场分布及数量情况;3、境外球场数量情况。(五)球会信息介绍。(必选)(六)服务项目一、二中球会的相关价格以及协议价(必选)(七)服务项目一、二中球会的练习场价格以及协议价。(必选)(八)服务项目三中涉及的其它球会的协议果岭费价格、协议球童费用、球车费用。(必选)(九)服务项目一、二、三中提及的客户服务平台、后台系统、投诉处理机制的规划(必选)(十)投标方提供的其它增值服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2014年高尔夫外包服务商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CGB-KZX-2013-069)中附件一包含了练习场球场名单57家,附件二包含免果岭球场名单66家。

 

三原告主张在被告官方网站中也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具体包括:89.微信实时预订,无须排队,微信一步到位;90.无须预订,一刷即打,VIP绿色通道入场;91.“百动”是新赛点旗下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作为目前国内领先的体育运动服务平台,通过整合覆盖全国的线下场馆资源,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理念,为企业客户和个人用户提供全运动、多场景的服务;92.2018年累计服务人次200余万;93.国内首家移动互联网运动服务平台;94.百动客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95.十年深度耕耘,整合海量线下体育场馆资源,突破性运动场地资源支持全国30+城市,2000+场馆,提供高效、便捷、多样的运动服务预订,涵盖游泳、网球、羽毛球、健身、高端酒店健身、高尔夫等多种运动;96.10+运动类型;100+城市;5000+场馆;97.百动高尔夫优惠订场300多家球场、100多家练习场;98.高球旅游精心国内外球场;乐享高球优质旅程;99.百动娱乐以满足企业客户需要为初衷,休闲娱乐票务运营为业务起点,百动经过不懈努力,建立了以电子票务销售平台、客户服务呼叫中心、大客户业务直销的全方位营销网络体系,并提供电影、文艺演出,体育赛事,景区景点在线售票服务;100.尊贵订场服务,全国300余家高尔夫球场快速预订;尊贵运动体验全国20余家百动高尔夫签约练习场随时练;101.15800会员产品全国不少于300家球场,北京地区不少于30家球场;102.29800会员产品,全国不少于300家球场,北京地区不少于30家球场;103.新赛点成立于2002年;104.百动网现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全运动订场平台;105.全国城市覆盖率超过50%;106.提供在线最低订场价格。三原告主张在各个互联网平台上也存在虚假宣传用语,包括:搜狗百科新赛点公司的介绍:107.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综合体育运动服务公司;108.公司以“北、上、广、深”为服务重心,服务网络覆盖全国100余个城市,同时拥有丰富的线下场馆资源,与国内2000余家运动场馆开展深度合作。109.中国最大的体育运动O2O平台;110.唯一具有全国运营能力的体育运动服务公司;111.连续三年企业运动服务市场占有率第一;112.百动网作为全国首家O2O全运动移动场馆预订平台,可快速查询和筛选全国各类体育运动场馆信息和全国数百家场馆实时的空余场地信息,并可实现在线单次预订和在线支付,线下到场体验完整O2O闭环;在运动资源整合方面,百动网目前覆盖全国100多个城市2000余家场馆,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场地覆盖率达到70%,20余座一线城市场馆覆盖率超过50%。运动项目包含高尔夫、网球、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游泳、健身等14项主流运动项目。截至2014年12月底,百动网服务B2C用户、B2B2C用户超过100,000人,日均订单破万。腾讯视频《百动网员工运动服务平台使用说明》:113.要运动,找百动,中国最大的体育运动O2O平台;《中信银行“36+1”热力升级百动助力全运动体系搭建》:114.新赛点旗下百动网为国内最大的全运动订场平台,涵盖了包括高尔夫、网球、羽毛球、游泳、健身在内的多项主流运动,场馆资源覆盖全国一百多个城市。

 

庭审中原告主张包含前述序号70-88的广发银行文件为被告在商业秘密再审中提交的证据,相关案件于2020年9月提起诉讼,11月开庭,原告于2020年11月获得该证据;包含序号39-44的证据为原告在2015年的商业秘密案件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序号45-69的证据中信银行文件为商业秘密案件法院于2016年1月调取,其后向原告开示过。被告辩称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基于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的项目包括序号39-88,依据项目相应文件提出主张,该文件在另案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2015年已经获得该文件,原告当时未主张虚假宣传,已过诉讼时效。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宣传内容,被告分别辩称如下:1.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公众号中的文章难以被客户看到,难以转化为购买,文章具有时效性,容易被覆盖,“不二之选”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使用,客户能够理解具有辨别能力,不可能仅凭该词直接影响其购买的决定,原告未举证证明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并没有通过支付广告费投放广告以广告标语的形式长时间大范围的宣传;2.被告业务定位为“运动服务平台”,是平台型公司,区分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管理,提供的运动服务多种多样。

 

虹世天纪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称2014年1月,新赛点公司徐林洲找到我公司,要求我公司为其公司设计开发、建立与中国高尔夫网相同的球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及业务管理系统。刘红伟与CBD高尔夫俱乐部管经理录音“管经理:没合作呀,他们不停地有人找我谈合作我现在就不做了,我就说无论你给我多少钱,就是1年你给我100万,我也不跟你做,昨天还有人跟我打电话”“刘红伟:还有一个问题,你们现在和新赛点合作怎么样了?杨洋;我们没有合作了,崩了。刘红伟:之前一开始是谁找你的。杨洋:孙露。刘红伟:孙露那个咋说的。杨洋:先不管那个了。刘红伟:她是怎么说的?她说她是中国高尔夫网的,后续合作的时候还是。杨洋:我问她是你是中国高尔夫网的,她说对。可合同一递过来才发现不是,是新赛点,梁总:原话就是说:没事给您打个电话,好久没联系了,打个招呼,怎么感觉好像反正不是中国高尔夫网里面的,要么就是换部门了,她说新赛点到现在为止我和他没有合同的呀,直到这个事情出来之后我才知道新赛点,以前我不知道。秦刚:这么说吧。我去的时候就为了广发项目,问题也不少,比如投诉啊、电话掉线。许玉莲:那电话掉线那么厉害,广发不对你们管理吗?秦刚:当时只能想办法减少和客户发生电话联系,因为当时系统也不完善,只能在excel里手工记录订单,因为忙不过来,所以春节之前客户的打球款我们都不收,等春节之后才开始收费的。秦刚:当时系统有问题,无法准确记录订单,因为很多客人天天预订,后来出过事,广发银行就质问我们一些人半年来天天打球,专业球手也不可能天天打球。许玉莲:你们做假的吧?秦刚:真有人那么订,当然也有做假的。反正后来银行就不给结帐了。所以我们也没办法了,就开始使用随机验证码的方法来验证客人去打球了,再后来14年8、9月份在练习场布置POS机了。”

 

三原告提交(2020)京民申4839号裁定书载明:2013年以前,新赛点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高尔夫服务方面的合作很少......新赛点公司前员工秦刚表示的其2014年初入职新赛点公司时该公司主要做羽毛球网球业务、不包括高尔夫业务的证言等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合同报价是招标投标的核心要素,相关高尔夫服务价格也是三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只有在具备相当规模的高尔夫球场资源、运营管理经验和数据挖掘整理后,才能针对交易数额较高的高尔夫服务项目提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价格报送。

被告公司创始人徐林洲、杨琴在2002年成立北京赛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部分任务涉及体育运动服务,后成立新赛点公司专门性体育运动服务平台。被告的百动商城平台中有多种体育产品和商品。

 

被告提交网页打印件,证明在百度、360搜索引擎、手机应用中以“高尔夫订场”“高尔夫”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和相应搜索情况反映出高尔夫订场存在大量的渠道和可选择的方式,消费者角度以需求为导向,如有高尔夫订场需求在网页中搜索,搜索结果中没有原告,原告并非唯一提供高尔夫订场服务的平台,也不是消费者进行高尔夫订场时的优先选择;不会因被告发布的内容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知乎上有问题“大家都是通过什么来高尔夫订场?”回答中称“会员当然是直接打电话,包括年卡、多次卡会员;非会员找朋友订,有多家银行的白金信用卡提供限次数的订场服务;加入一些连锁会籍。”“一般是去固定的球场,电话预定。”被告还提交了135份协议,证明其业务主要是网球、健身、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等各种运动服务及企业定制化服务,不同于三原告业务仅提供高尔夫服务,双方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只有高尔夫订场这一项,且被告成立时间早,多年来从事体育行业服务积累一定的经验,主要服务客户为企业客户,客户资源包括银行、协会等,从服务客户数量及类型、品牌知名度在体育服务平台公司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被告在2013年以前就与广发银行存在订场服务等合作,与广发银行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和信赖。其提交(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187号公证书以及电子邮件,证明其在广发银行的项目中,已经履行了合同,并且通过了业绩考核。被告还提交了visa2013年、2016年协议以及visa相关网页,证明其为visa2013年、2016年高端产品礼遇计划健身、羽毛球场馆供应商,且后续也存在合作。被告还提交了《交通运输部机关职工全运动健身预约服务采购合作协议》《第四届全国名校EMBA网球精英赛季托服务协议》《北大光华2013年冬季高尔夫巡回赛承办协议》,证明其服务对象包括交通运输部机关职工、北京大学教职工等。被告提交《中银全民健身卡持卡人服务项目合作协议》、中行积分项目邮件、《银联网球俱乐部合作协议书》《农行金穗银联白金信用卡合作协议》《华夏银行采购合作协议》《民生银行合作协议》、中国网球公开赛网页,证明被告与前述银行或者相关单位均有合作,大部分是网球方面的合作。被告辩称其提供健身、游泳、网球、羽毛球、篮球等各项运动订场服务,可预订场馆资源超过3000家。

 

被告提交(202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403号公证书,载明代理人于2021年4月20日在公证处对“baidongapp”公众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其中有些文章是2015年发布,阅读量仅184,被告辩称相应文章发布时间距今已经长达6年,文章文字多、篇幅长、阅读量少,不会致使相关公众误解。(202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000号公证书载明,登录“百动网”公众号,可以在其中进行高尔夫等场地的预订。被告还辩称原告对于自身的宣传中也自称是“中国最大的高净值人群聚合平台、全国具有权威性之的高尔夫运动网站平台、中国领先的专业高尔夫服务公司、经营国内一流的网站,球场资源覆盖率95%以上,平台可订高尔夫场馆数量178个”等。

 

被告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页截图和台州中奥盈谷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主营业务的公告,证明其公司挂牌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中奥体育”虽然挂牌时间在2015年6月23日,但在2018年前不属于体育行业,从时间上来看,被告为新三板第一个挂牌的体育运动服务平台。

 

被告提交“人民网-体育频道”的报道《2016年中国国际体育投融资总裁年会暨首届体育BANK颁奖盛典在京举行》,其中获奖名单中包括2015年度最佳体育新三板公司TOP3——其中包含新赛点公司。

 

原告主张本案中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细分为(一)欺骗型虚假宣传,涉案虚假宣传用语序号为:2、4、5、6、9、10、13、14、15、16、21、24、26、27、28、30、31、32、34、38、45、47、56、57、58、59、62、63、64、65、66、67、68、70、75、76、77、78、79、80、81、82、85、86、87、88、89、90、93、94、95、97、100-114,上述类型又可细分为: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存在,是虚构的:99;对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属性等特点作虚假的宣传:12、46;利用诸如捏造,伪造或无法核实的科学成就,统计数据和调查结果等信息进行宣传:3、7、8、11、19、22、25、35、36、37、40、61、71、83、84、92;对销售状况的欺骗型虚假宣传:2、6、8、11、14、15、16、21、22、26、27、31、59、62、67、71、92、104、106、107、109-114;对曾获荣誉的欺骗型虚假宣传:34、94;对品牌故事和商业历史的欺骗型虚假宣传:12、45、46、47;对服务质量的欺骗型虚假宣传:59、62、63、64、65、68、70、83、86、89、90。(二)误导性的虚假宣传,涉案虚假宣传用语序号为:1、17、18、20、23、33、39、41、42、43、44、48、50、51、52、53、54、69、91。被告辩称对于序号1-37、序号114,虚假宣传行为重点在于评价有没有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是2014年2月和2015年1月的项目,但是原告所主张的相关宣传文章是在项目发生之后,且原告所主张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大多数与高尔夫无关。被告的文章内容也没有直接转换为客户的购买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其中大多数发布于2017年以前的文章都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序号38,一般客户都是根据订场需要搜索场馆,不会去观看关于被告的介绍的视频,被告提供订场服务,高尔夫场馆本身即为对外开放订场,被告可以通过自身或者第三方进行订场。对于序号89-106,被告辩称被告可订场的运动类型包括各种运动而非仅限高尔夫,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受到损失。序号90被告与中国银联合作,在合作场馆铺设POS机,用户到达场馆,可通过直接刷卡的方式进行消费,并非虚假宣传,没有客户反映因此受到误解购买高尔夫订场服务。对于91-106,这些内容不属于百动网站的内容,不会因此给客户造成误解进行错误消费。被告的业务定位为平台型公司,提供的服务也是多种多样的,通过被告场馆预订平台可查看,如场地无空余无法进行订场,客户可以选择场馆、时间进行预订完成下单,可通过被告预订场馆的情况在平台上进行查询。被告的客户中既有个人客户,也有企业客户。序号113的视频发布主体不清楚,平台使用说明涉及平台使用方法的介绍,被告从业务范围广度、服务区域广度、服务经验历史、业务收入、是否挂牌、公司规模等综合判断,在同业务领域内,对于从事完全相同业务的竞争公司有一定了解,对于所有含绝对化用语的如为被告发布将一并删除。

 

三原告主张损失赔偿的结算依据为:1、针对企业(银行)高尔夫预订客户主要体现在2014年、2015年广发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项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的高尔夫预订项目。根据2015年9月公开的新赛点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2月28日,合同金额3974.29万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1月21日,合同金额1330.16万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2月21日,合同金额1182.77万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1月1日,合同金额774.12万元。按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686号载明“新赛点公司通过披露其2014年度利润表,显示其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后的利润率达到17.45%”。除上述银行项目之外,还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的高尔夫预订项目,侵权项目为被告新赛点公司2013年10月与中国银行签订的高尔夫订场服务项目,中国银行项目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根据新赛点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无法得到关于中国银行项目履行金额的精确数据,同时请求以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给原告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此外还有商誉损失。

 

为证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证明花费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发票,证明花费公证费9410元,保险服务费发票,证明花费保函的费用4500元,维权支出共计113910元。

 

另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京0105民初65409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确认,全国约有5家从事高尔夫服务的公司,除新赛点公司和三原告外,分别为成立于2011年9月13日的湖南体运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4日的佰嘉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成立于2004年4月1日的深圳市铁马高尔夫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合同、公证书、宣传册、发票、网页打印件、照片、录音光盘、荣誉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授权委托协议、年报等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据本案事实,三原告与被告均从事高尔夫相关体育活动预订服务,三原与被告具有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但是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达到所涉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程度,且应当考量该宣传行为是否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是否真实客观、是否会引人误解等。该种规制的立法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对于商业广告的规制有所区别,因此二者对行为的判断并非相同。

 

对本案原告主张的序号39-69的宣传内容,由于相关内容系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投标文件中载明,且为在另案中三原告作为证据提交或由法院于2016年1月调取,原告至迟已经在2016年知晓被告的宣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本案中三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距离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被告亦在本案中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对于序号39-69的宣传内容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于三原告该部分内容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本院分述如下:

 

序号1“不二之选”、序号4“一举”、序号12、20“首选”、23、91“领先”、33“限时特惠”、98是一种宣传方式,没有证据证明该种宣传方式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解,并由此实现实际购买的转化,因此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序号11、19、36、37、89、90、99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相关宣传的内容均有一定的客观事实基础,虽有部分数量上有一定的差异,但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宣传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上述宣传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序号5、70、103虽然宣传上时间与实际注册公司的时间并不一致,但从公司的发展历程来看,符合一定的客观事实,对相关公众选择决策并无实质影响,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序号10、13有一定事实基础,对相关公众选择决策并无实质影响,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序号70-88是被告在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相关内容,其并非面向社会公众,结合被告提交的相应证据,可以证明相应的宣传内容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相关服务内容大多为网球服务,与本案所涉高尔夫服务不直接相关,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中标与其宣传内容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从结果上看,亦无法证明系被告的宣传行为引发了相对方的误解,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序号2、3、6、7、8、9、14、15、16、17、18、21、22、24、25、26、27、28、29、30、31、34、35、38、92、93、94、95、96、97、100、101、102、104、105、106、108、109、110、111、112、113、114,被告使用“全国最大”“国内最大”“遥遥领先”“中国最大”“唯一”“最专业”“最丰富、最优惠”“最优价”“最低订场价”“连续八年市场占有率第一”“国内首家”“日订单近万”“服务千万用户”“覆盖全国100个多城市”“所有省会城市全覆盖”以及对场馆数量的宣传等表述。关于其中“最大”等绝对含义的词汇或内容的表述,一般来说应有相应的出处或者证据证明其真实性。“遥遥领先”宣传语是指处于相对范围内排名第一的位次,同时在排位领先的基础上,还处于大幅度超过的状态。但被告均未对其所宣传地位的来源以及出处、对其大幅度超过同行业其他竞争主体的客观情况进行有效举证。关于服务内容和数量的宣传,直接指向其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判断,但被告均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对其宣传内容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且上述宣传很有可能不正当提升被告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使被告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特别是与其具有重叠市场竞争利益的三原告的利益,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因并无证据原告在被告发布文章时即已经知晓相关内容存在,且三原告本案中提交的公证书时间距离起诉时间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关于上述微信公众号文章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序号2、3、6、7、8、9、14、15、16、17、18、21、22、24、25、26、27、28、29、30、31、34、35、38、92、93、94、95、96、97、100、101、102、104、105、106、108、109、110、111、112、113、114的表述进行宣传。关于消除影响的主张,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和方式、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的影响范围相适应,综合本案事实,三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www.bestdo.com、微信公众号百动网(baidongapp)的显著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足以为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对三原告其他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原告主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包括在几次投标中未中标的损失,但一方面本院未支持三原告主张的被告在投标文件中的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另一方面,相关损害已经在商业秘密相关案件中有所赔偿,无法与本案中所诉虚假宣传行为区分,故原告提供的计算依据不足。由于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确定本案的损害赔偿数额:1.被告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范围广泛、内容较多,既包含官网上的宣传内容,也包含微信公众号中的宣传内容等;2.被告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较久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三原告造成极严重的损害;3.三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被告主观恶意明显。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还提交了其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的相应证据,本院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官方网www.bestdo.com、微信公众号百动网(baidongapp)的显著位置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合理开支109410元,以上共计309410元;

 

四、驳回原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1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1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刘佳欣

审判员  王栖鸾

审判员  李莉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