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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高尔夫诉讼与法律事件(42):球会暂停特许钻石会员的会籍惹官司
来源: | 作者:律媒社区 | 发布时间: 2023-11-07 | 2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叔权律师•点评

本案中,高尔夫球会暂停某特许钻石会员的会籍而惹官司!

球会被告后主张:2015年9月6日球会特许钻石会员陈某带一位女士冒用其配偶卡,球会工作人员发现后,陈某承认错误并请求球会免除停卡三个月的处理。球会原谅其错误,取消对其处理。但陈某2016年8月30日再次带第三人冒用其配偶卡,球会依据“会籍规章制度”给陈某停卡三个月的处分,既有制度依据又有事实依据,属于球会的管理自主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球会主张陈某存在违反球会规定的行为,需就陈某存在违规行为举证,但从球会提交的证据来看,均为单方面制作或自身员工的证词,缺乏客观证据,陈某亦予以否认。故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球会的主张证据不充分,酌定球会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4380元。

二审判决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19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辅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

 

上诉人陈忠辅因与上诉人深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34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忠辅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粵0306民初234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陈忠辅暂停使用会籍3个月,使陈忠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酌定赔偿4380元过低,不足以补偿陈忠辅的损失,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人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对上诉人陈忠辅答辩称:同我方上诉意见一致。

上诉人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无需赔偿陈忠辅经济损失438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陈忠辅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按照会员制度的规定给陈忠辅暂停会籍的处分既有事实依据,亦有双方的约定。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为会员制球会,陈忠辅于2015年8月份成为特许钻石会员,陈忠辅签署了《会籍类别及权益、附加条款及条件》、《MISSIONHILLSGOLFCLUBRULES(球会会规及规章)》、《MISSIONHILLSGOLFCLUBBYE-LAWS(球会附例)》等“会籍规章制度”,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已告知陈忠辅“会籍规章制度”,陈忠辅也同意遵守。2015年9月6日陈忠辅带一位女士冒用其配偶卡,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工作人员发现后,陈忠辅承认错误并请求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免除停卡三个月的处理。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原谅其错误,取消对其处理。但陈忠辅2016年8月30日再次带第三人冒用其配偶卡,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依据“会籍规章制度”给陈忠辅停卡三个月的处分,既有制度依据又有事实依据,属于球会的管理自主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冒用卡事件信息、高球运作叙事报告、会籍暂停确认书等书面证据,都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未经原告确认,证人系被告员工,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对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不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的举证能力,要求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做不可能做到的事。陈忠辅当然对其冒用卡的行为不承认,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不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可能让陈忠辅在高球运作叙事报告、会籍暂停确认书等书面证据上确认。能证明陈忠辅冒用卡行为仅有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现场的员工即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明确指出陈忠辅带领的第三人球包卡上显示球包使用人为王某梅,并非其配偶金某燕,陈忠辅带领的第三人年龄在20多岁,而陈忠辅的配偶金某燕40多岁。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两个地方的工作人员均确认陈忠辅带领的第三人并非金某燕本人。一审法院仅以证人系某的员工,以证人与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对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完全不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再次,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亦能推定,陈忠辅到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处打球消费,能给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带来收益。如果陈忠辅没有冒用卡行为,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不可能限制陈忠辅到其打球消费。二、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给陈忠辅停卡三个月,陈忠辅并无经济损失,仅是拒绝给陈忠辅提供三个月的服务,陈忠辅计算其损失毫无依据。一是陈忠辅的会籍卡可以转让,并非其到70岁就不能使用。二是陈忠辅也并非每个月都打球,其将会籍价格平摊到每个月计算其损失毫无道理。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陈忠辅对上诉人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答辩称:同我方的上诉意见。

陈忠辅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立即撤销暂停陈忠辅会员卡编号DC9399A会籍三个月的决定;2、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向陈忠辅赔礼道歉;3、观澜湖高尔夫球会赔偿陈忠辅经济损失3万元;4、观澜湖高尔夫球会退回陈忠辅生日当天的本该减免的第二场打球费用1240元;5、判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全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忠辅于2015年8月9日向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申请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会籍,支付了入会费438000元,获得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的特许钻石会籍,并签署了《会籍类别及权益、附加条款及条件》、《MISSIONHILLSGOLFCLUBRULES(球会会规及规章)》、《MISSIONHILLSGOLFCLUBBYE-LAWS(球会附例)》等“会籍规章制度”的文件,其中约定会员允许他人使用其会员卡或者账号时,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权进行纪律处分。

2016年9月5日,陈忠辅在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处打高尔夫球消费支出了1240元。2016年9月7日,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以陈忠辅于2016年8月30日带一名非会员人士使用了陈忠辅的配偶会员会籍卡,违反了会规为由,决定暂停陈忠辅会籍三个月(日期为2016年9月1日至12月1日)。陈忠辅于2016年9月28日收到了上述书面决定书。

一审庭审中,陈忠辅称,即使存在冒用球卡的行为,那也应该是王某梅冒充金某燕的球卡,因为陈忠辅本身就拥有球卡;其次,冒用行为并没有完成,因为陈忠辅当天并没有打球而是直接离开;根据常某判断,高尔夫球是贵族运动,陈忠辅的高尔夫球卡是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会所的顶级卡,其拥有携带嘉宾打球的权利,且携带的球包挂了王某梅的名字,因而不可能会为了省钱而精心策划冒用行为。综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及证人证言不符合逻辑与常某,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缺乏处罚停卡三个月的依据。

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称,陈忠辅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申请会籍的,申请表上有配偶卡、子女卡,这两种卡都是附属卡,附属卡或者主卡违规都视为主卡违规,因而即便是陈忠辅配偶冒用卡也是要连同主卡一起处罚的,球员的球包上一般都会制作带有照片与姓名的球包卡,因而即使是按照陈忠辅所称的“精心策划”也不可能更改球包卡;2015年9月陈忠辅曾有冒用卡行为,但因陈忠辅及时承认错误后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免除了处罚。

 

另查明,陈忠辅在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处获得会籍没有使用期限,可以转让,陈忠辅获得会籍也是从他人处转让所得。

原审法院认为,陈忠辅向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支付入会费,成为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的会员,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为会员提供打高尔夫球运动的服务,因此,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决定暂停陈忠辅会籍三个月是否具有合法的依据,以及是否损害了陈忠辅的合法权益。

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主张因陈忠辅携带非会员人士使用了陈忠辅的配偶会员会籍卡,违反了会规,决定暂停陈忠辅会籍三个月。陈忠辅对此予以否认,主张系其拒绝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工作人员推销月饼,而遭受打击报复。

原审法院认为,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作为球员会籍的管理方,应对其在会籍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处罚性决定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提交的冒用卡事件信息、高球运作叙事报告、会籍暂停确认书等书面证据,都是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单方制作的,未经陈忠辅确认,证人系某员工,与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存在利害关系,且陈忠辅的对证人证言亦不予认可,因此,原审法院对于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由于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忠辅存在携带非会员人冒用陈忠辅的配偶会员会籍卡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暂停陈忠辅使用会籍三个月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陈忠辅的请求撤销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暂停陈忠辅使用会籍三个月的决定。由于陈忠辅所持的涉案会籍已恢复正常使用,且其已对停用期间损失另主张了赔偿经济损失,因此,故陈忠辅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忠辅请求观澜湖高尔夫球会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系一种侵权责任,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并非侵权纠纷,故陈忠辅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陈忠辅请求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经济损失30000元。陈忠辅主张其会籍卡价值2600000元,假定可以打球至70岁,暂停三个月的损失为30000元。观澜湖高尔夫球会辩称,陈忠辅并非以2600000元获得该会籍,会籍并无期限,且可以无限转让,暂停三个月使用,并不会减少会籍时间和转让价值。原审法院认为,由于陈忠辅无法证明涉案会籍价值2600000元,且会籍并无使用期限,故其主张的损失方式和金额,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鉴于会籍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暂停使用三个月,也必然损害陈忠辅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原审法院参照陈忠辅入会费(438000元)酌定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应赔偿陈忠辅经济损失4380元。

关于陈忠辅请求退还生日当天不该减免的第二场打球费用1240元。陈忠辅并未提供其享有生日当天可以减免的第二场打球费用1240元依据,因此,对陈忠辅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忠辅经济损失4380元;二、驳回陈忠辅其他诉讼请求。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91元,由陈忠辅承担250元,深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承担41元。

本院二审查明,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二审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是上诉人陈忠辅再次结婚的证明,结婚的登记时间是2017年9月26日,欲证明其在这之前就与原配偶就闹离婚,上诉人陈忠辅在2016年8月30日不可能带原配偶打球。证据二、(2014)东三法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欲证明上诉人陈忠辅不是遵守规则的人,在打球时与其他球手打架,并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其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陈忠辅质证称: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其说法都是一种推测,与本案无关。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主张陈忠辅存在违反球会规定的行为,需就陈忠辅存在违规行为举证,从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一审提交的证据来看,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提交的证据均为单方面制作或自身员工的证词,缺乏客观证据,陈忠辅亦予以否认。观澜湖高尔夫球会二审提交的结婚证及行政判决书,均不能直接证明陈忠辅违规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的上诉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陈忠辅主张一审酌定的金额过低,本院认为,陈忠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原审参照入会费金额及停卡时间酌定陈忠辅经济损失为4380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忠辅负担50元,由上诉人观澜湖高尔夫球会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