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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高尔夫诉讼与法律事件(43):球场被停,高尔夫公司的损失如何赔偿?
来源: | 作者:律媒社区 | 发布时间: 2023-11-07 | 177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叔权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的高尔夫球场因国家始自2004年延续至2015年对高尔夫球场的清理整顿而被叫停,投资、经营管理公司起诉合作各方(包括球场所在区政府)各项损失合计154,326,500元。案件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赔偿计14,067,921元。原告请求金额与法院判决结果差距10倍!

本案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认定与判决的区别在于:

1、本案案由。

一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租赁合同纠纷,而二审认为2007年8月29日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旭东科技公司、阿城区政府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租赁合同纠纷不当,应予以纠正。二审认定,本案系因案涉《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而被解除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2、关于《合作协议》各方对原告东方高尔夫公司损失的责任承担比例。

一审认定:东方高尔夫公司作为投资方在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旭东科技公司明知球场项目违反国家规定而予以配合,应承担次要责任;阿城区政府虽不承担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但承诺给予合作方多项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双方合作,并作为一方合同主体在《合作协议》上签字盖章,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性质及各方过错程度,确定东方高尔夫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承担50%的责任,旭东科技公司对东方高尔公司实际损失承担30%的责任,阿城区政府对东方高尔夫公司实际损失承担20%的责任。

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合作协议》各方主体均对协议的签订及后续履行不能负有相应的责任,《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旭东科技公司和东方高尔夫公司承担,旭东科技公司提供不具备完善审批手续的高尔夫球场与东方高尔夫公司合作,东方高尔夫公司应知案涉高尔夫球场手续不齐全却仍进行合作建设,旭东科技公司与东方高尔夫公司应承担同等责任。阿城区政府在《合作协议》项下义务主要为配合提供用地、配合办理手续等,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东方高尔夫公司与旭东科技公司分别承担50%、30%的责任,没有适当体现旭东科技公司应负的责任,应予以相应调整,从而认定旭东科技公司和东方高尔夫公司各承担40%的责任,阿城区政府承担20%的责任。

3、关于原告损失。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认定一致,均仅支持原告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的剩余期限租金、球场改造实际投入、铺沙工程款、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借款利息中向案外人借款的利息部分。这些项目为其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实际投入的款项,一审法院根据有关鉴定报告,认定其实际损失额为14067921元。

至于原告主张的11项损失中的未来会费损失、预计会员卡收入和未来收益折现等,法院认为均为预期利益,因案涉高尔夫经营项目违反国家政策,其所主张的经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本身为不可得的利润(即当事人本不应取得该收益),主张预期经营收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而税收及日常经营费用系俱乐部正常经营成本,会员费退费实际为俱乐部向会员退还此前已收取的会费,该退费系因未来不能继续经营的退费,属于其主观预期获得但依法不应取得的收益。也即,法院确定的赔偿范围限于实际损失。

 

一审判决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民初36号

 

原告: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被告: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哈尔滨东方旭东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

原告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高尔夫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阿城区政府)、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东科技公司)、第三人哈尔滨东方旭东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体育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高尔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炜、汪涛,被告阿城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瑞、梁国庆,被告旭东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山,第三人东方体育俱乐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高尔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东方高尔夫公司、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二、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计154,326,500元;三、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8月29日,案外人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与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租赁旭东科技公司的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及附属设施,并由该公司经营管理高尔夫球场,经营期限为50年。2007年9月21日,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向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发出通知,指定由东方高尔夫公司概括承受前述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表示同意。此后,东方高尔夫公司履行了交付租金的义务,并对高尔夫球场进行了大量投入,开始经营高尔夫球场。2015年3月13日至6月15日间,阿城区政府多个部门要求东方高尔夫公司及东方体育俱乐部限期撤出,导致东方高尔夫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高尔夫球场项目。阿城区政府和旭东科技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租赁物,致使高尔夫球场无法继续经营,造成东方高尔夫公司巨额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阿城区政府辩称,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旭东科技公司与阿城区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实际为高尔夫球场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为租赁使用高尔夫球场,阿城区政府在该协议中仅保证旭东科技公司按国家政策底限使用土地,配合办理相关审批文件之义务,其他合同义务均与阿城区政府无关。该合作协议履行至2015年5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政府、哈尔滨市政府等上级部门连续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任务安排》等多份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指令,强制东方体育俱乐部停止经营高尔夫球场。案涉合作协议无法履行与阿城区政府无关,阿城区政府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旭东科技公司辩称,其与东方高尔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前,案涉高尔夫场地经营手续完备,球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签订协议后旭东科技公司及时、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国家相关部门于2011年开始的高尔夫球场治理整顿,是由于国家调控政策变化所致,此种政策变化旭东科技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时无法预见,旭东科技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东方高尔夫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致使旭东科技公司后续的租金无法收取,旭东科技公司亦存在损失。

 

东方体育俱乐部述称,同意东方高尔夫公司诉讼请求及理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报告》,本院认为,东方高尔夫公司已提交其主张损失所依据的合同、汇款票据、支出明细等原始财务凭证,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质证并依法选定鉴定机构,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所提其不参与高尔夫球场实际经营、对发生费用无法确定、费用与其无关等理由,并不能否定《鉴定报告》的客观性,本院对《鉴定报告》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6月,旭东科技公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白炭村投资建设并经营旭东高尔夫球场,球场占地面积1280亩。2007年3月17日,阿城区政府组织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旭东科技公司等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阿城区政府将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与旭东科技公司的合作项目当作经济生活的头等大事来抓;旭东科技公司以旭东高尔夫球场内存量资产和相应的附属设施作为投入,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以改造资金和无形资产作为投入,双方进行合作;阿城区政府承诺给予以下服务和支持:协助办理新成立企业手续,负责此项目的推进工作;协调双方合作事项;对新企业经营区域内及周边环境提供优良的保障和服务,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用于改善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园区内原有项目协调补办相关手续,对新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等。2007年8月22日,阿城区政府作出《关于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与旭东科技园区合作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对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与旭东科技公司合作所涉土地租用、手续办理、职工安置、税收等方面承诺给予优惠政策。

 

2007年8月29日,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旭东科技公司、阿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出资在阿城区成立一家项目公司(即本案第三人东方体育俱乐部),由项目公司租赁旭东科技公司位于旭东园区内的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及相应的附属设施进行经营。2.项目公司每年向旭东科技公司支付租金100万元,以后每三年上浮5%。3.项目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租赁期满后,项目公司租赁的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及附属设施无偿归还旭东科技公司。4.旭东科技公司需保障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水电气及通讯的正常供应,旭东科技公司及阿城区政府负责协调与当地农民的关系。5.旭东科技公司负责处理在项目公司存续期间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其他使用权上非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原因造成的或可能产生的纠纷,并承担土地使用税缴纳的义务。旭东科技公司与土地所有方的原合同书到期后,阿城区政府保证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仍继续按国家政策底限使用土地所有方土地,延续使用的费用各自承担。6.项目公司重建会馆及其他新上项目所需的全部审批文件,在建设方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由旭东科技公司、阿城区政府配合办理,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予以配合并出资。7.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半至两年内,将旭东园区改建为国际标准的高尔夫球比赛场,并在合同签订后二年内投入使用。8.合作经营期间,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007年9月19日,东方体育俱乐部成立,经营范围为经营高尔夫球场,体育用品出租销售等,旭东高尔夫球场亦更名为东方高尔夫球场。9月21日,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向旭东科技公司、阿城区政府发送通知,指定由东方高尔夫公司概括承受其在《合作协议》中的所有权利义务。2007年至2010年,东方高尔夫公司投入资金对原高尔夫球场进行扩建、改建,并于2010年7月正式营业。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要求:一、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在此之前未按规定履行规划、立项、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许动工建设。已按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办理用地或开工批准手续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暂停办理供地和开工批准手续;对虽已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开工。二、清理已建、在建的高尔夫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三、规范已建高尔夫球场的运营。四、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2009年,旭东高尔夫球场所在地被评定为二级饮用水源地。2011年4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现象,特别是重点督办在自然保护区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的球场。2012年5月7日,阿城区政府向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哈阿政函(2012)15号《关于旭东高尔夫球场审查意见的函》,函称:旭东高尔夫球场建设较早,符合当时土地、规划独立选址,并不占用耕地、天然林和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征用已办理征用手续;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由于项目建设时间为2000年6月,当时项目建设地为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议保留该球场,按现行法律法规补充完善各项审批手续,加强球场管理,保护好水资源和环境。2015年5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高尔夫球场清理整顿工作,黑龙江省政府、哈尔滨市政府亦先后下发系列文件予以督促落实。2015年5月–6月,阿城区政府及该区水务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先后向东方体育俱乐部发送通知,指出东方体育俱乐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旭东高尔夫球场原用地为五荒地,其高尔夫球场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退耕还草名义进行建设);2.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高尔夫球场项目应由环保部进行审批);3.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4.占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阿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东方体育俱乐部立即停止一切经营行为,自行拆除有关设施、违法建筑、消除球洞特征,并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6月15日,东方体育俱乐部停止经营。至东方高尔夫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案涉高尔夫球场已拆除违法建筑,消除球场痕迹,退地造林。

 

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赔偿数额的具体构成为:1.东方高尔夫公司已支付且剩余经营期限内的租金226,600元,利息2300元;2.球场改造、供电、排水、喷灌、装修等实际投入费用10,814,282元;3.税费1,379,500元;4.日常经营费用14,882,900元;5.铺沙工程800,000元;6.员工经济补偿金338,000元;7.借款利息8,786,300元;8.会员损失7,542,000;9.依据现有会员预期未来会费收入11,928,000元;10.预计可销售会员卡收入91,200,000元;11.剩余合作期限内可获得的经营利润损失额(未来收益折现)93,520,000万元;12.扣除固定资产残值272,800元。依东方高尔夫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东方体育俱乐部自2007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因经营高尔夫球场所支出的各项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47笔借款利息8,122,174.94元,其中,去除出借方为东方高尔夫公司的款项后,从其他公司借款产生的利息为2,164,734元;2.球场建设支出10,814,282.33元;3.日常经营费用13,406,399.28元;4.固定资产残值270,933.77元;5.税金1,379,491.20元,球场租金8,355,000元,23名员工经济补偿金333,238.69元。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财务凭证、政策文件、鉴定报告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东方高尔夫公司、旭东科技公司、阿城区政府于2007年8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违背当时政策要求,但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至东方高尔夫公司起诉之时,案涉高尔夫球场已消除球场痕迹,退地造林,已无继续经营高尔夫球场的可能,《合作协议》约定的经营高尔夫球场之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合作协议》应予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高尔夫球场无法继续经营,东方高尔夫公司的实际投入受到损失,应予赔偿。本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

 

一、关于东方高尔夫公司的损失应如何分担。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要求一律停止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许动工建设,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2011年、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组织的数次高尔夫球场清理、整顿工作,均为2004年国务院《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要求的落实及延续,并非当事人无法预见、临时调整的政策。东方高尔夫公司、旭东科技公司、阿城区政府于2007年8月29日签订《合作协议》时,国务院《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早已颁布施行,各方对国家政策的要求理应明知,《合作协议》约定以租赁原有高尔夫球场后再行改建、扩建的内容,实质为各方在新建高尔夫球场已无可能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为规避政策而有意作出。《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不仅要求一律停止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对已擅自开工、尚未开工的项目亦明确要求一律不得开工,《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已违反通知要求。各方对于改建、扩建后的高尔夫球场被清理、整顿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但仍违规建设、冒险投资,对最终损失的造成均有过错,应按各自过错程度共同分担损失。其中,东方高尔夫公司作为投资方在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旭东科技公司明知违反规定而予以配合,应承担次要责任;阿城区政府虽不承担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但承诺给予合作方多项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双方合作,并作为一方合同主体在《合作协议》上签字盖章,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合同性质及各方过错程度,本院确定东方高尔夫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承担50%的责任,旭东科技公司对东方高尔公司实际损失承担30%的责任,阿城区政府对东方高尔夫公司实际损失承担20%的责任。

 

二、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如前所述,各方对东方高尔夫公司损失的形成均有过错,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对于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损失中的第9项未来会费收入、第10项预计会员卡收入、第11项未来收益折现等预期利益,本院均不予支持。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损失的第1项剩余期限租金、第2项球场改造实际投入、第5项铺沙工程费用、第6项员工经济补偿金,均为东方高尔夫公司实际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第3项税费、第4项日常经营费用均为东方体育俱乐部开展正常经营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属于经营成本,且东方体育俱乐部正常经营期间亦有收入,对第3项税费、第4项日常经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第7项所涉借款中,既有东方体育俱乐部向案外人筹措的资金,也有东方高尔夫公司自行投入的资金,本院仅对东方体育俱乐部向案外人借款的利息予以支持;第8项会员损失实际为东方体育俱乐部对已向会员实际收取的会费予以退还,东方高尔夫公司并无实际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按以上方式计算,东方高尔夫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剩余期限租金226,600元+球场改造费用10,814,282元+铺沙工程款800,000元+员工经济补偿金333,239元+借款利息2,164,734元-固定资产残值270,934元,共计14,067,921元。旭东科技公司承担30%为4,220,376元,阿城区政府承担20%为2,813,584元。

 

综上,东方高尔夫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赔偿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13,584元;

 

三、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220,376元;

 

四、驳回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432元,由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负担406,716元,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负担162,686元,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梁红

       审判员 李 锐

       审判员 包雪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曹根溪

书记员 吕金玲

 


二审判决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70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一审原告):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哈尔滨东方旭东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

 

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阿城区政府)、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高尔夫公司)、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东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东方旭东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体育俱乐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黑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城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禹、梁国庆,东方高尔夫公司、东方体育俱乐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汪涛,旭东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城区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判项,依法改判阿城区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东方体育俱乐部、东方高尔夫公司、旭东科技公司自行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证明阿城区政府在签订《合作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合作协议》履行了近八年时间,各方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阿城区政府在《合作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仅为保证旭东科技公司按规定年限使用土地,阿城区政府不是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主体。该《合作协议》实质是高尔夫球场租赁合同,阿城区政府在《合作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20%赔偿责任。(二)《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系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阿城区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协议,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故本案所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应由东方高尔夫公司承担。

 

东方高尔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支持东方高尔夫公司一审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高尔夫球场在《合作协议》签署前已经存在,并非新建球场。高尔夫球场建成及《合作协议》签订均在高尔夫球场所在地被评为二级饮用水源地之前,亦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于2011年4月11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之前,该通知对已建成的高尔夫球场没有溯及力,对已签订的《合作协议》也没有溯及力。(二)东方高尔夫公司在2007年至2010年间投入的资金不是改建、扩建,而是对已租赁的高尔夫球场进行完善(包括装修会馆、建设国际旅游度假村),既不违反签约当时的国家政策,也不违反之后出台的政策文件。(三)各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解除后,应根据各方违约行为确定违约责任及赔偿数额。东方高尔夫公司已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全部合同义务,旭东科技公司和阿城区政府违约,一审法院判决东方高尔夫公司承担50%损失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结果显失公平。(四)东方高尔夫公司损失实际发生,且经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证明损失数额的证据确实充分,旭东科技公司和阿城区政府应当赔偿东方高尔夫公司全部损失。阿城区政府不仅应当赔偿直接损失,还应当赔偿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对于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的未来会费收入、预计会员卡收入、未来收益折现等预期利益,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错误。直至2014年东方高尔夫公司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一审法院认为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的税费、日常经营费用均为正常经营支出,与实际不符,该两项费用亦属东方高尔夫公司的损失。东方高尔夫公司向外借款需支付利息,借款利息部分亦应计算在损失数额中。会费损失既是实际损失,也是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应予认定。

 

旭东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阿城区政府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合作协议》签订时,旭东科技公司的高尔夫球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手续完备,《合作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旭东科技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全面、适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无缔约过错和违约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系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印发政府机关的文件,旭东科技公司未接收到该文件,不知道文件内容和要求;且旭东高尔夫球场是已建成的球场,不受该文件的约束。东方高尔夫公司是跨国专业公司、国际知名企业,应当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相当的了解和掌握,其在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下发后三年仍与旭东科技公司合作,具有主观过错,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政府政策导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属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作协议》解除后,各方当事人应首先恢复案涉高尔夫球场原状,无法恢复的,应赔偿旭东科技公司的损失。(三)一审法院判决旭东科技公司承担30%诉讼费用错误。

 

旭东科技公司辩称:(一)《合作协议》签订时,原旭东高尔夫球场已建成、手续齐全并正常经营,原旭东高尔夫球场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所指的新建和在建高尔夫球场范围,旭东科技公司无违约行为。(二)东方高尔夫公司和阿城区政府应对损失承担责任。《合作协议》签订后,案涉高尔夫球场所在地被评为二级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此为各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情势变更,旭东科技公司不应向东方高尔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旭东科技公司因阿城区政府招商引资而投资建设旭东科技园区,阿城区政府在2012年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时,出具文件证明案涉高尔夫球场手续齐全且正常经营。但阿城区政府却在2015年指令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东方高尔夫球场存在四项违法行为,应予清退。阿城区政府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东方高尔夫公司和旭东科技公司的全部损失。

 

阿城区政府辩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表明阿城区政府在《合作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阿城区政府在《合作协议》项下仅承担提供项目用地的义务,阿城区政府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二)《合作协议》履行不能的原因是情势变更,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应支持东方高尔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三)一审法院仅判令阿城区政府赔偿所谓经济损失2813584元,按此赔偿数额,阿城区政府应承担诉讼费用29308.67元,但一审法院却判决阿城区政府承担162686元诉讼费用,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东方高尔夫公司辩称:

(一)东方高尔夫公司是经阿城区政府招商引资与旭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阿城区政府对东方高尔夫公司作出了一系列承诺,东方高尔夫公司租赁的原旭东高尔夫球场经批准合法建设,阿城区政府出具了一系列相关手续,但阿城区政府在2015年会同政府部门,通知要求东方高尔夫球场停止经营、恢复原状,阿城区政府对东方高尔夫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责任。(二)东方高尔夫公司是在旭东科技公司承诺原旭东高尔夫球场手续齐全合法的情况下,才进行投资并解决了公司员工安置问题,但旭东科技公司提供的原旭东高尔夫球场项目不合法,最终被拆除,导致东方高尔夫公司也无法继续经营该球场,旭东科技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东方高尔夫公司以阿城区政府和旭东科技公司违约给东方高尔夫公司造成损失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东方高尔夫公司、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各项违约赔偿金额合计154326500元);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00年6月,旭东科技公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白炭村投资建设并经营原旭东高尔夫球场,球场占地面积1280亩。2007年3月17日,阿城区政府组织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旭东科技公司等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主要内容为:阿城区政府鼓励、推进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与旭东科技公司合作项目。2007年8月22日,阿城区政府作出《关于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与旭东科技园区合作有关事宜的答复意见》,对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与旭东科技公司合作所涉土地租用、手续办理、职工安置、税收等方面承诺给予优惠政策。2007年8月29日,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旭东科技公司、阿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出资在阿城区成立一家项目公司(即本案第三人东方体育俱乐部),由项目公司租赁旭东科技公司位于旭东园区内的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及相应的附属设施进行经营;项目公司每年向旭东科技公司支付租金100万元,以后每三年上浮5%;项目公司经营期限为五十年;旭东科技公司负责处理在项目公司存续期间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其他使用权上非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原因造成的或可能产生的纠纷,并承担土地使用税缴纳义务;阿城区政府保证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仍继续按国家政策底限使用土地所有方土地,并配合办理项目公司重建会馆及其他新上项目所需的审批文件;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半至两年内,将旭东园区改建为国际标准的高尔夫球比赛场,并在合同签订后二年内投入使用;合作经营期间,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007年9月19日,东方体育俱乐部成立,经营范围为经营高尔夫球场、体育用品出租销售等,旭东高尔夫球场亦更名为东方高尔夫球场。9月21日,东方高尔夫国际集团向旭东科技公司、阿城区政府发送通知,指定由东方高尔夫公司概括承受其在《合作协议》中的所有权利义务。2007年至2010年,东方高尔夫公司投入资金对原高尔夫球场进行扩建、改建,并于2010年7月正式营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2004年发布),要求:(一)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在此之前未按规定履行规划、立项、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许动工建设。(二)清理已建、在建的高尔夫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检查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三)规范已建高尔夫球场的运营。(四)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2009年,原旭东高尔夫球场所在地被评定为二级饮用水源地。2011年4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现象,特别是重点针对在自然保护区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的球场进行督办。2012年5月7日,阿城区政府向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哈阿政函(2012)15号《关于旭东高尔夫球场审查意见的函》,建议保留东方高尔夫球场,按现行法律法规补充完善各项审批手续,加强球场管理,保护好水资源和环境。2015年5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高尔夫球场清理整顿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亦先后下发系列文件予以督促落实。2015年5月至6月,阿城区政府及该区水务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先后向东方体育俱乐部发送通知,指出东方体育俱乐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旭东高尔夫球场原用地为五荒地,其高尔夫球场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退耕还草名义进行建设);(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高尔夫球场项目应由原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批);(三)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四)占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阿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东方体育俱乐部立即停止一切经营行为,自行拆除有关设施、违法建筑、消除球洞特征,并恢复土地原状。2015年6月15日,东方体育俱乐部停止经营。至东方高尔夫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案涉高尔夫球场已拆除违法建筑,消除球场痕迹,退地造林。

 

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赔偿数额的具体构成为:(一)东方高尔夫公司已支付剩余经营期限内的租金226600元、利息2300元;(二)球场改造、供电、排水、喷灌、装修等实际投入费用10814282元;(三)税费1379500元;(四)日常经营费用14882900元;(五)铺沙工程款80万元;(六)员工经济补偿金33.8万元;(七)借款利息8786300元;(八)会员损失754.2万元;(九)依据现有会员预期未来会费收入1192.8万元;(十)预计可销售会员卡收入9120万元;(十一)剩余合作期限内可获得的经营利润损失额(未来收益折现)9352万元;(十二)扣除固定资产残值272800元。依东方高尔夫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东方体育俱乐部自2007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因经营高尔夫球场所支出的各项费用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为:(一)47笔借款利息8122174.94元,其中,去除出借方为东方高尔夫公司的款项后,从其他公司借款产生的利息为2164734元;(二)球场建设支出10814282.33元;(三)日常经营费用13406399.28元;(四)固定资产残值270933.77元;(五)税金1379491.2元、球场租金835.5万元、23名员工经济补偿金333238.69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作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违背当时政策要求,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至东方高尔夫公司起诉之时,案涉高尔夫球场已消除球场痕迹,退地造林,其已无继续经营高尔夫球场的可能,《合作协议》约定经营高尔夫球场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法定解除情形的规定,《合作协议》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东方高尔夫公司实际投入后受到损失,应予赔偿。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东方高尔夫公司的损失应如何分担;(二)东方高尔夫公司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于2011年、2015年组织的数次高尔夫球场清理、整顿工作,均为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要求的落实及延续,并非当事人无法预见、临时调整的政策。《合作协议》签订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早已颁布施行,各方当事人对国家政策的要求理应明知,《合作协议》中约定租赁原有高尔夫球场后再行改建、扩建的内容,实质上为各方在新建高尔夫球场已无可能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为规避政策而有意作出的约定。各方对于改建、扩建后的高尔夫球场被清理、整顿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但仍违规建设、冒险投资,对最终损失的造成均有过错,应按各自过错程度共同分担损失。其中,东方高尔夫公司作为投资方在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即50%的责任;旭东科技公司明知违反规定而予以配合,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阿城区政府虽不承担合同项下的具体权利义务,但承诺给予合作方多项优惠政策,积极促进双方合作,并作为一方合同主体在《合作协议》上签字盖章,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即20%的责任。

 

各方对东方高尔夫公司损失的形成均有过错,故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对于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损失中未来会费收入、预计会员卡收入、未来收益折现等预期利益,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剩余期限租金、球场改造实际投入、铺沙工程费用、员工经济补偿金,这些损失均为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税费和日常经营费用,均为东方体育俱乐部开展正常经营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属于经营成本,且东方体育俱乐部正常经营期间亦有收入,故对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税费、日常经营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的借款,既有东方体育俱乐部向案外人筹措的资金,也有东方高尔夫公司自行投入的资金,一审法院仅对东方体育俱乐部向案外人借款的利息予以支持;会员损失实际为东方体育俱乐部对已向会员实际收取的会费予以退还,东方高尔夫公司并无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按以上方式计算,东方高尔夫公司的实际损失为14067921元(剩余期限租金226600元+球场改造费用10814282元+铺沙工程款80万元+员工经济补偿金333239元+借款利息2164734元-固定资产残值270934元)。旭东科技公司承担30%的损失即4220376元,阿城区政府承担20%的损失即2813584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黑民初36号民事判决:(一)解除东方高尔夫公司、旭东科技公司、阿城区政府于2007年8月2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阿城区政府赔偿东方高尔夫公司经济损失2813584元;(三)旭东科技公司赔偿东方高尔夫公司经济损失4220376元;(四)驳回东方高尔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13432元,由东方高尔夫公司负担406716元,阿城区政府负担162686元,旭东科技公司负担244030元。

 




二审期间,东方高尔夫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供一份证据材料即《关于美国东方高尔夫集团总裁潘仲光先生与张孝廉市长会晤的请示》,据此主张东方高尔夫公司因旭东科技公司邀请前往哈尔滨进行案涉高尔夫球场合作事宜。经质证,旭东科技公司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阿城区政府以该份证据材料不是新的证据为由不发表质证意见,东方体育俱乐部认可该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东方高尔夫公司提出的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核,该份证据材料为打印件,落款处虽以文字形式显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旭东科技开发公司”,但无任何公司盖章及相关人员签字,该份证据材料的来源及其真实性无从核实,且旭东科技公司和阿城区政府均不予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阿城区政府和东方高尔夫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旭东科技公司和东方体育俱乐部主张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遗漏球场来源相关事实。旭东科技公司主张阿城区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其上级主管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二院)在2000年与阿城区政府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哈医大二院投资建设黑龙江旭东科技园区,内容包括建设高尔夫球场,此为旭东高尔夫球场的来源。除上述事实外,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已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哈医大二院与黑龙江省原阿城市(现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人民政府曾经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注:落款处未注明日期),约定:哈医大二院在阿城市平山镇白炭村购建黑龙江旭东科技园园区,总投资4500万元,时限五年;完成一期工程建筑,后续加大投资力度,建设项目包括拟建高尔夫球场一个;哈医大二院享受阿城市平山镇人民政府所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阿城市平山镇人民政府协助办理投资期间的所有手续。

 

旭东科技公司在建设旭东高尔夫球场过程中所提交的规划审批手续为阿城市计划委员会阿计发[2000]52号文件《阿城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建立哈医大二院高科技园区项目的批复》(项目名称为高科技园区)及阿城市计划委员会阿计发[2001]52号文件《关于哈医大二院开发园区退荒还草项目的批复》(项目名称为哈医大二院开发园区退荒还草),上述规划审批文件均未体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建设高尔夫球场的意见。旭东科技公司所提交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阿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阿政土发[2001]2号《关于哈医大二院滑雪场及附属设施建设出让土地批复的通知》,该通知载明阿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哈医大二院新建滑雪场及附属设施。以哈医大二院作为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用地项目名称为办公用房,以旭东科技公司作为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项目名称为培训中心。上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均未体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旭东科技公司建设高尔夫球场的意见。哈医大二院高科技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工程建设意义为:该院(哈医大二院)响应党中央“科教兴国”的战略号召,为在较短时间内把医院建成国际水平医院,该院在阿城市开山镇白炭村兴建一处集生物技术开发、种植、养殖、疗养和娱乐于一体的“高科技园区”,该园区的建设对于北药开发、生物转基因技术的深入研究及人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具有积极作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表1载明建筑物包括高尔夫球练习场。但按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高尔夫球场项目应由原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批,而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部分中仅有阿城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意见,没有原环境保护部审批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案涉《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而被解除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除东方高尔夫公司租赁案涉园区内的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及附属设施等内容外,还约定了东方高尔夫公司成立项目公司重建会馆及其他新上项目,将旭东高尔夫球场改建为国际标准的高尔夫球比赛场等内容。《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不限于租赁,还包括东方高尔夫公司出资建设、改建等。《合作协议》是各方就租赁、改建旭东高尔夫球场而作出的综合性(一揽子)约定,《合作协议》涉及场地与设施租赁和旭东科技公司、阿城区政府承诺的协调配合等权利义务,该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租赁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合作协议》的签订系东方高尔夫公司、旭东科技公司、阿城区政府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正确。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一)《合作协议》各方对东方高尔夫公司损失的责任承担比例;

(二)东方高尔夫公司损失数额的认定。

 

(一)关于《合作协议》各方对东方高尔夫公司损失的责任承担比例

《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案涉高尔夫球场建设和经营因违反国家政策,被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取缔拆除,《合作协议》约定的租赁、经营、建设高尔夫球场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作协议》并无不当,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原则上支持东方高尔夫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亦无不当。各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知政府限制、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的政策导向,对合作经营高尔夫球场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应有所预判,故阿城区政府关于情势变更导致《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以及旭东科技公司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各方当事人因违反政策要求而盲目投资、违规合作经营,导致《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应按各自过错程度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事实表明,旭东科技公司在建设原旭东高尔夫球场时在规划、用地和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均不符合有关政府文件的规定。旭东科技公司对此应当明知,但其仍然在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1月10日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清理、整顿高尔夫球场的情况下,与东方高尔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不具备完善审批手续的原旭东高尔夫球场出租给东方高尔夫公司进行经营和扩建,其对《合作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产生的损失具有过错。

 

东方高尔夫公司是专门经营高尔夫球场及相关休闲娱乐业务的公司,其应知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及兴建高尔夫球场所需相关审批手续。其在与旭东科技公司合作时,也应知原旭东高尔夫球场兴建中存在违规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其在未补正相关审批手续情形下,投资经营并扩建原旭东高尔夫球场,违反国家政策,具有较高投资风险,东方高尔夫公司对自身投资风险的产生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有关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东方高尔夫公司以案涉项目系由阿城区政府招商引资为由,否认其自身在合作中的过错,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阿城区政府明知或者应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上述有关规范性文件限制新建高尔夫球场并清理、整顿原有高尔夫球场,仍对东方高尔夫公司投资旭东高尔夫球场的行为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并与东方高尔夫公司、旭东科技公司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承诺配合办理重建会馆及其他新上项目所需的全部审批文件。阿城区政府对于促成《合作协议》的签订也起到一定作用,故也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合作协议》各方主体均对协议的签订及后续履行不能负有相应的责任,《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旭东科技公司和东方高尔夫公司承担,旭东科技公司提供不具备完善审批手续的高尔夫球场与东方高尔夫公司合作,东方高尔夫公司应知案涉高尔夫球场手续不齐全却仍进行合作建设,旭东科技公司与东方高尔夫公司应承担同等责任。阿城区政府在《合作协议》项下义务主要为配合提供用地、配合办理手续等,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可合理认定旭东科技公司和东方高尔夫公司各承担40%的责任,阿城区政府承担2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东方高尔夫公司与旭东科技公司分别承担50%、30%的责任,没有适当体现旭东科技公司应负的责任,本院予以相应调整。

 

(二)关于东方高尔夫公司损失数额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的11项损失中,未来会费损失、预计会员卡收入和未来收益折现等均为预期利益,因案涉高尔夫经营项目违反国家政策,东方高尔夫公司所主张的经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本身为不可得的利润(即当事人本不应取得该收益),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预期经营收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日常经营费用系东方体育俱乐部正常经营成本,东方体育俱乐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收入不足以支付税费和日常经营费用。会员损失实际为东方体育俱乐部向会员退还此前已收取的会费,该退费系因未来不能继续经营的退费,属于其主观预期获得但依法不应取得的收益。一审法院对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的上述三项损失不予认定,并无不当。东方高尔夫公司主张的剩余期限租金、球场改造实际投入、铺沙工程款、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借款利息中向案外人借款的利息部分,均为东方高尔夫公司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实际投入的款项,一审法院根据有关鉴定报告,认定东方高尔夫公司实际损失为14067921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东方高尔夫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阿城区政府、旭东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627168.4元;

 

四、驳回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3432元,由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负担768942元,由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负担14830元,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6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3432元,由东方(厦门)高尔夫乡村俱乐部综合旅游有限公司负担768942元,由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负担14830元,黑龙江旭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记员 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