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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高尔夫诉讼与法律事件(45):球队副队长提起的恢复高尔夫球队群成员身份及名誉侵权案
来源: | 作者:律媒社区 | 发布时间: 2023-11-07 | 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叔权律师•点评

如今,微信群聊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者,能够“踢人”、“禁言”,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重要标志,而围绕群员身份、管理员权限、名誉侵权等产生了许多纠纷。本案即是发生在高尔夫球队与成员之间的有关群员身份、名誉侵权的纠纷案件。

本案原告胡某某原系“大企高尔夫沈阳队”副队长及“大企高尔夫沈阳队(正式会员群)”的群成员;被告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分别为该组织的队长、领队、秘书长、副秘书长,也都是“大企高尔夫沈阳队(正式会员群)”的群成员。2017年5月3日上午群主张某某在群内发布通告,内容为:“……有个别队员私自拉人在外另立球队,严重破坏球队的建设和发展!为严肃球队纪律,确保球队健康发展,经队委会讨论通过,报大企高尔夫全国联赛及大企集团批准:将他们礼送出队。特此通告”,并将原告移出群。庭审中四被告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拒绝恢复原告的群成员身份。

本院认为,“大企高尔夫沈阳队”系群众自治成立的组织,原告主张的要求恢复群成员身份应与群主及群成员协商解决,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诽谤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在群内作出致歉声明及赔偿损失等问题,法院认为:因涉诉通告仅在群内发布过一次,并不是持续行为,该通告也并未提及原告的姓名,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因该通告而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对其该几项诉求不予支持。

备注:本案没有搜索到二审判决书,估计本案一审终结。

 

一审判决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05民初7205号

 

原告:胡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北京大企之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影响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影响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北京大企之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影响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影响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大企之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影响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影响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诽谤,停止侵害并恢复原告大企高尔夫沈阳队群成员身份及名誉,在大企高尔夫沈阳队微信群范围内,向原告作出正式的致歉声明,赔偿原告名誉损失人民币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大企集团”和“北京影响力”组建了“大企市高尔夫沈阳队”并从2014年起组织“大企高尔夫全国联赛”,“大企集团”和“北京影响力”对大企高尔夫沈阳队管理人员的任命、调整等一切管理决定均通过大企高尔夫沈阳队微信群发送给全体群成员,原告系大企集团北京影响力总裁班学员,现群内学员100人左右,学员均为各个行业的商业领袖,均享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名誉赞美度;“大企高尔夫沈阳队”和“大企高尔夫全国联赛”是被告搭建的用于群成员资源整合、商务合作的平台,成员间存在巨大的合作商机和商业机会及发展前景。“大企高尔夫沈阳队”经过3年多的不断发展壮大,现在已经成为大企高尔夫全国联赛里面最大的球队及辽宁省第二大球队,队友间的友谊不断加深,队友企业间的资源整合初见成效。原告系“大企高尔夫沈阳队”资深成员,因为加入“大企高尔夫沈阳队”的时间较久,在队内颇负盛名和威望。

2017年5月3日,被告将原告移出“大企高尔夫沈阳队”微信群,并随即发布通告称“有个别队员私自拉人在外另立球队,严重破坏球队的建设和发展!为严肃球队纪律,确保球队健康发展,经队委会讨论通过,报大企高尔夫全国联赛及大企集团批准:将他们礼送出队。特此通告。大企高尔夫沈阳队,2017年5月3日”,该信息全群的所有成员均收到,该《通告》公布后原告随即接到多位群成员打来的电话询问缘由,已经引发了群成员间的大讨论和猜测。原告认为:在原告毫无任何《通告》所称的“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公然将原告移出“大企高尔夫沈阳队“微信群的行为,已经严重错误的引导、暗示群内其他成员降低对原告道德品质的社会评价,是对原告良好社会形象的丑化和讽刺,是对原告的恶意诽谤。原告从事企业策划和企业广告设计、制作20余年,与群内的企业存在广泛的业务机会,原告非常重视自身名誉,任何诽谤对于原告而言都是致命的,特别是在这个商业领袖群内,群成员都认识原告,且私交都很好,对于原告的评价都是很高的;被告的这一诽谤行为会引发不明真相的群内其他成员再与原告有商业机会合作的时候心存顾虑,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恶劣影响和不可预估的商业机会损失及经济利益损失。

被告的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七”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特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论请求为盼!

被告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辨称,一、四答辩人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大企高尔夫球队沈阳队是北京影响力企业管理公司相关学员于2013年10月自发组成的球队,其目的是组织队员进行高尔夫体育活动,加深队友友谊、整合队友企业间的资源。答辩人李某某为球队队长、陈某某为领队、张某某为秘书长、张某某为副秘书长,四答辩人参与球队管理、举办球队活动等事项。为方便球队管理和球员之间沟通,球队同时成立了“大企高尔夫沈阳队(正式会员群)”微信群,微信群里定期发布球队活动信息和球员之间的良好沟通。

2017年上半年大企高尔夫球队沈阳队部分队员反映,在2016年下半年成立的G绿色球友会中有部分大企球队的队员也参与其中,这些队员在G绿色球友会活动异常活跃,微信互动频繁且不再积极参与大企高尔夫球队沈阳队活动,大企高尔夫球队沈阳队队委为了球队的健康发展,经探讨决定将这些队员移送出微信群,并发布通知,通知中并未指出队员姓名,且通知中陈述的内容属实、用词恰当,不存在侮辱、诽谤的方式。对于原告,球队集体认为原告虽为球队副队长,但从来没有尽过副队职责,对于每月一次的球队常规活动都是一年参与1-2次的频率,其自身行为也为球队带了不积极的影响,因此同时在微信群中也将原告删除群成员身份。

二、四答辩人的行为未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原告的人格受损。对于原告诉称四答辩人虚构事实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损害并影响了原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是不存在的,且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大企高尔夫球队微信群是由微信群设立者自发设立的,加入群成员和移出群成员都是由微信群设立者自行决定,并不影响原告的社会评价或造成原告的人格受损。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影响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影响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大企之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辨称,被告企业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大企高尔夫队是学员自发组建的组织,是一种非盈利的社会组织,被告不参与球队的组织及管理,完全由该球队的成员自主管理,被告企业也未实施原告诉求的侵权行为,故此原告关于被告诉求不成立,请予以驳回。被告企业在发生原告诉状中所述的情况后作为中间人积极在原告和四自然人被告中做调解工作,到开庭前被告也一直主张原告与四自然人被告进行调解,希望友好和平处理本次事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大企高尔夫沈阳队”系自发性群众组织,原告胡某某原系该组织副队长及“大企高尔夫沈阳队(正式会员群)”的群成员,被告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分别为该组织的队长、领队、秘书长、副秘书长,四人亦为“大企高尔夫沈阳队(正式会员群)”的群成员。2017年5月3日上午11:01分,原告被当时的群主张某某移出群聊,同日17:14分,张某某在群内发布通告,内容为:“大企高尔夫沈阳队全体队员:大企高尔夫沈阳队在大企高尔夫全国联赛和大企集团的指导下、在李某某队长和队委的领导下,经过3年多的不断发展壮大,现在已经成为大企高尔夫全国联赛里面最大的球队及辽宁省第二大球队。队友间的友谊不断加深,队友企业间的资源整合初见成效,球队的活动丰富多彩,队员们收获了快乐与健康!但是,有个别队员私自拉人在外另立球队,严重破坏球队的建设和发展!为严肃球队纪律,确保球队健康发展,经队委会讨论通过,报大企高尔夫全国联赛及大企集团批准:将他们礼送出队。特此通告”。庭审中四被告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述该通告内容及将原告移出群聊的行为系四人共同决定,并陈述将原告移出群的理由为“原告不积极参加活动,其行为有失副队长之名”。四人当庭拒绝恢复原告的群成员身份,也拒绝对将原告移出群聊并非系通告所述理由在群内作出重新说明。

本院认为,“大企高尔夫沈阳队”系群众自治成立的组织,原告主张的要求恢复群成员身份应与群主及群成员协商解决,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诽谤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在群内作出致歉声明及赔偿损失等问题。因涉诉通告仅在2017年5月3日在群内发布过一次,并不是持续行为,该通告也并未提及原告的姓名,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因该通告而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故本院对其该几项诉求不予支持。另,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大企高尔夫沈阳队”的管理人员在其他成员履职出现问题时,本应及时进行沟通与协商。四自然人被告主张将原告移出群聊的理由是原告不积极参加活动,其行为有失副队长之名,但却事前未与原告协商解决,庭审中也拒绝在群内对该行为作出事后弥补,故四自然人被告的行为会造成原告及群内其他人误解,该行为不当,应承担原告因误解而导致本次纠纷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嘉

       审判员 李沿泽

       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春阳